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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新电子商务法亮点

本文总结了新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外国投资和在越南运营的外国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条款。

核心摘要:本文总结了新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外国投资和在越南运营的外国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条款。

Luu Tien Ngoc, Le Quynh Anh and Nguyen Thi Thanh Xuan

目前,越南的电子商务活动主要受 2013 年 5 月 16 日关于电子商务的第 52/2013/ND-CP 号政府法令(第 52 号法令)监管。不过,从今年7月1日起,2025年12月10日第十五届国会通过的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法”)将生效,这标志着越南首次有单独的法律全面规范电子商务领域。以下是该法中有关该领域外商投资以及在越南运营的外国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内容。

该法的监管范围广泛,涵盖了专门法律监管领域的多项电子商务活动,例如金融服务、银行、信贷、保险、彩票;买卖、兑换货币、黄金、外汇及其他支付工具;投注服务或有奖游戏;数字信息内容产品的发行和出版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此前不受第 52 号法令监管。

根据该法,电子商务活动被定义为“部分或者全部在电子环境下进行的商业活动”。因此,与52号令相比,电子商务活动在技术平台方面得到了更全面的监管,并且不限于特定的技术基础设施,例如互联网、移动电信网络或其他开放网络。

此外,该法首次引入了一系列新概念来反映实践中不断演变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消费者(B2C)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中介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社交媒体平台;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理;在线订购功能;在线通讯功能;直播销售;直播销售主播;电子商务中的联盟营销服务;提供电子商务联盟营销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电子商务中的联盟营销人员;等等

外商投资电子商务

与2025年《投资法》的做法类似,该法将中介型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社交媒体平台、综合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和运营规定为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准入的行业,属于投资法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行业清单。政府将详细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国外电商平台的管理及运营

与第52号法令相比,该法对在越南运营的外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和运营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这些平台的定义是,管理者为按照外国法律合法经营的外国组织,并在允许选择越南语作为显示语言的机制下运营,或使用越南国家域名“.vn”,或与越南买家达到交易门槛的外国电子商务平台,不包括不具备在线订购功能的B2C电子商务平台。

该法规定,在越南运营的外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实体必须向国家主管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此外,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特点,平台管理者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网上订购功能的境外B2C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者,在平台选择越南语作为显示语言、使用越南国家域名“.vn”之前,或者在与越南买家达到交易门槛后,必须指定越南授权法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具有网上订购功能的中介电子商务平台或不具有网上订购功能的从事电子商务的社交媒体平台的管理者必须在平台选择越南语作为显示语言或使用越南国家域名“.vn”之前指定在越南的授权代表,并符合管理和运营电子商务平台的条件。

(三)具有网上订购功能的中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网上订购功能的从事电子商务的社交媒体平台或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者,在平台选择越南语作为显示语言或使用越南国家域名“.vn”之前,或者在与越南买家达到交易门槛之后,必须在越南设立法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越南作为缔约方的条约包含不要求设立法人的承诺,则平台管理者无需设立法人,但必须: 指定越南授权的法人;在越南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支付存款,以向消费者支付赔偿并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政义务;并具备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运营条件。

政府将规定与越南买家的交易门槛;管理、运营电子商务平台的条件;支付押金;以及在越南运营的外国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修改、补充和终止注册的权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