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税务快讯
根据国会立法发展计划,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预计将于 2025 年 5 月召开的国会第九次工作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为了完成草案提交政府,财政部已宣布并正在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内容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一些值得注意的拟议修正案:如下:
补充企业所得税法的管辖范围,涵盖根据全球税基侵蚀预防法规(即第二支柱)征收的追加税。
补充“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预算直接支持、发行后首次转让碳信用额、绿色债券利息收入、绿色债券发行后首次转让收入;
修改越南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纳税申报缴纳规定,要求企业在境外投资利润产生期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照现行规定等到该所得实际汇回越南。
企业从事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经营活动之间弥补亏损,但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除外;
“房地产转让”、“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的收益可以冲减当期经营亏损。
修改提供服务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即在提供服务时确认应税收入;如果在服务完成之前开具发票,应在开具发票时确认。
修改“非现金支付”条件,取消 2000 万越南盾的水平。相反,“非现金支付”的条件将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水平;
补充不可扣除费用的情况,包括: 为履行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合同而取得的贷款利息;从信贷机构或经济组织以外的贷款人获得的贷款利息,年利率超过贷款金额的20%;其条件和性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费用。
进项增值税仍可抵扣但不可退还,可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
补充适用于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或17%,与年收入水平相关,分别不超过30亿越南盾或500亿越南盾。
修改外国组织“资本转移、资产转让”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规定,无论外国组织在越南是否设有常设机构,其销售收入均应征收2%的视同企业所得税税率。
修改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科目,具体为: 取消适用于某些业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生物技术开发;牲畜饲料、家禽和海鲜精炼;资本规模不低于6万亿越盾的制造项目;高新区内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投资的投资项目;将汽车制造和装配纳入鼓励投资领域;修改关于激励地点和适用于激励地点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相应修改为:工业区不再列入激励地点名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经济区、技术区包括信息技术集中区;减少对位于社会经济条件良好地区的经济区新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更加简化的方式修改扩大投资项目(“EIP”)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如果新投资项目(“NIP”)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然有效:EIP在剩余时间内享受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不必单独核算EIP获得的额外收入;生态产业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到期的,生态产业园取得的额外收入,可享受与同一激励行业或地点的生态产业园相同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自投资项目完成投资资本登记当年起计算。生态产业园收入无法单独核算的,按照企业为生态产业园新购置固定资产占企业固定资产历史成本总额的比例分配生态产业园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