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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指导民事司法协助法实施的法令

该法令规定了有关机构开展越南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程序、费用和责任等规定。

核心摘要:该法令规定了有关机构开展越南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程序、费用和责任等规定。

政府于2026年5月15日发布了第158/2026/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实施《民事司法互助法》的多项条款和措施。

该法令由五章二十四条组成,对实施民事司法协助的材料、程序和流程以及该领域的国家管理措施提供了指导。

该法令适用于越南和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参与越南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该法令将于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在涉及送达诉讼文件、为解决民事案件收集证据以及送达抗诉、上诉或再审决定的案件中,有义务支付越南民事司法协助请求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的人包括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第153条规定的当事人。

请求执行民事判决执行法判决、决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境外提出司法互助请求的,也应当承担费用。民事判决执行机构主动作出执行决定的,应当支付费用。

对于外国主管当局收取的费用,如果在准备档案时已根据外国法规确定了金额,则义务方必须根据越南法律和相关外国法律支付此类费用。

如果费用尚未确定,义务方必须向请求司法协助的越南主管机关总部所在地的省级民事判决执行机构预付300万越南盾(约合114美元)。

该法令还规定了请求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档案的条件。

因此,卷宗必须包含《民事司法互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充分文件、副本和译文。译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附有译者的经过验证的签名。

司法协助请求必须是按照司法部长 (MOJ) 规定的格式准备的原始文件。

每份卷宗必须针对每个诉讼当事人、地址和司法协助范围分别准备。司法部在收到档案后 20 天内负责记录并审查其有效性。

如果文件有效,该部将根据越南和被请求国均为成员国的相关海牙公约或国际条约,通过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或通过外交部通过外交渠道转交。

如果档案无效,司法部将要求越南主管机构或个人补充或完善,或退回并明确说明理由。外交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从司法部收到的材料转交给越南驻外代表机构,而使团则必须在另外五个工作日内将这些材料转交给外国主管部门。-(越通社/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