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今年6月,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政策陆续出台,涵盖燃油、电信、税收、车辆登记、排放控制、劳务输出经纪费等领域。
6月1日起全国使用E10汽油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发布的第 50/2025/TT-BCT 号通知中规定的生物燃料与传统燃料混合的路线图,E10 汽油从 6 月 1 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通知》第4.1条规定,自6月1日起,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的无铅汽油必须调配成E10汽油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然而,E10汽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并不意味着从即日起所有加油站都只销售E10汽油。
该通知第4.2条规定,E5RON92汽油将继续混合和准备使用,直至2030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E5RON92在2030年底前仍可在市场上使用,符合工贸部制定的路线图。
接收车辆登记结果的更多选项
自6月8日起,根据公安部第37/2026/TT-BCA号通知,车主在接收车辆登记结果时有更多选择,该通知对多项有关车辆登记和检验的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根据第37/2026/TT-BCA号通知第1条,车主可以选择通过公共服务门户、邮寄或亲自到车辆登记机构领取车辆登记结果。
同时,车辆登记证电子数据将集成到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和公安部交警局开发的官方移动应用程序VNeTraffic中,帮助人们管理车辆、查看交通违规通知并与主管部门联系。
根据延期或分期付款安排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抵免
自6月20日起,企业单位通过延期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即使尚未取得非现金付款凭证,且未到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第 144/2026/ND-CP 号政府法令中的一项新规定,修订和补充了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的多项条款,详细介绍了增值税法 (VAT) 的多项条款。
对于通过延期或分期付款安排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价值500万越南盾或以上,商业机构可以使用该商品和服务的书面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非现金付款文件作为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依据。
如果由于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到来而无法提供非现金付款单据的,营业机构仍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