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政府强化了私募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责任,要求其单独监管和管理债券募集资金、披露资金用途、承担债务偿还和投资者纠纷责任。
根据2026年6月5日第200/2026/ND-CP号政府令,规范境内市场私募和交易公司债券以及在国际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发债企业必须遵守自行借款、自行偿还的原则。他们还必须对资金使用效率和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能力承担责任。他们还负责处理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债券本息兑付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和投诉。
该法令规定,发行债券只能用于依照投资法实施投资项目、重组发行企业自身债务或者专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目的。企业必须在债券发行计划中明确资金用途,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必须单独监控和管理,并仅限用于已披露的用途。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单独核算并用于纳入绿色分类的项目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效益的项目。
境内发行债券,债券条款、发行目的发生变更,须经发行方案有权审批或受理机构批准,并经占同类债券发行总量6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发行人还必须为不批准拟议变更的债券持有人完成提前赎回。
对于在国际市场发行的债券,企业必须遵守越南法律和发行市场的法规。提前赎回、债券互换和债券转换必须遵守发行市场的规定和越南外汇管理规则。
该法令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规定用途,按时足额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并按照发行条款履行债券所附权利。
发债企业必须对私募资料、发行登记资料和发行前披露文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向法律和投资者承担责任。并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计划、法律风险、投资风险、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以及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利、利益和法律责任的完整信息。-(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