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根据加强人工智能在新闻活动中使用的新规定,人工智能生成或人工智能编辑的新闻内容可能会误导公众有关真实事件或个人的信息,必须明确标记。
第237/2026/ND-CP号政府法令详细规定了2025年《新闻法》若干条款的实施,鼓励新闻机构在信息收集、生产、分析和发布方面研究和应用人工智能(AI),以提高新闻活动的有效性。然而,他们必须验证、审查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内容或涉及人工智能系统使用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在新闻采编、采编、发行等新闻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必须遵守新闻和人工智能法律及相关规定。
一项关键要求是,新闻机构必须在易于识别的位置发出通知并清楚地标记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创建或编辑的任何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这些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可能会导致对事件或个人的真实性产生混淆。
禁止新闻机构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制作、传播虚假、虚假、歪曲、误导性内容,或者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荣誉、尊严以及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该法令还要求新闻机构建立评估、编辑和风险控制程序,并明确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个人责任。他们必须保留活动日志和技术文件,以供主管机构检查和检查。
除了人工智能使用规则外,第 237 号法令还加强了对网络空间新闻活动的监控。
据此,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将开发和运营数字工具,以监控网络空间的新闻活动,并支持实时跟踪、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估。该工具可能采取信息技术系统、软件或服务的形式,旨在协助国家管理机构而不干扰新闻内容。
与此相关的是,作为建设专业、人文、现代和可持续新闻业努力的一部分,越南记者协会宣布了一套关于在新闻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的 10 条规则。
首先,人工智能只是一个工具,并不能取代记者。记者必须对所有新闻产品承担最终责任。
其次,人工智能不被视为来源。人工智能提供的所有事实、数据、引用或评估在使用前必须根据可靠来源进行检查。
第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过编辑、更正、情境化和批准。
第四,禁止利用人工智能制造或传播假新闻、假数据、假言论、捏造人物。
第五,禁止未经许可复制他人的声音、图像、面部,或者利用复制行为欺骗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