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TER
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2024 年 8 月税务更新

2024 年 8 月税收立法最新更新

核心摘要:2024 年 8 月税收立法最新更新

1. 企业所得税(“CIT”)

(i) 工业区不被视为社会经济困难地区,无法评估扩大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务总局(“GDT”)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的第2721/TCT-CS号官方函件,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区分了企业所得税激励计划,这些计划按不同级别授予,适用于位于工业区和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特别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将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列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社会经济困难地区。因此,位于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的扩建投资项目将无法像社会经济困难地区那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ii)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适用于配套工业产品制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不合格配套工业产品的收入在其他条件下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GDT于2024年6月3日发布的第2326/TCT-CS号官方函件,允许对相同收入满足不同企业所得税激励条件的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激励方案。因此,如果企业正在享受基于所在地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获得制造SI产品的激励证书,则该企业可以转为适用基于SI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其他不合格SI产品的收入,不再根据所在地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iii) 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证书转让收入

根据GDT 2024年5月20日第2127/TCT-CS号官方函件,对于经营水电站项目的企业,根据所在地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再生能源证书(REC)转让收入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因为它不被视为许可投资项目的收入。

(四)无税收政策规范独立投资项目税收亏损抵扣结转

根据2024年5月2日第1792/TCT-CS号官方函件,GDT认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于同一企业正在实施的独立投资项目之间的税收损失抵销、结转没有任何税收政策规定。 2024年5月9日,财政部税收政策管理和监督司在第867/CST-TN号公函中确认,尚无规定允许亏损项目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收入之间的税收损失抵扣。

(v) 支付给直接在越南申报纳税的海外供应商的增值税金额被视为可扣除费用

根据GDT 2024年7月19日第3115/TCT-CS号官方函件,如果海外供应商已根据第80/2021/TT-BTC号通知在越南直接申报和纳税,则该海外供应商必须通过GDT的税务门户直接申报和纳税。

越南买家可以就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成本申请企业所得税扣除,包括海外供应商收取的增值税部分。

2. 个人所得税(“PIT”)

(一)加强现有股东股票股息红利等资本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