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 2025年6月1日起,第70/2025/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70号法令”)将对第123/2020/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23号法令”)中涉及发票开具与记录管理的多项条款进行修订与补充。本文旨在总结新法令所规定的主要变更内容,并为受监管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第 70 号法令针对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供应商设定了合规要求,明确了各类交易情形下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限,并允许相关供应商使用增值税发票。
该法令还针对出口加工企业,依据增值税申报方式明确了发票类型的适用规范,并详细列明了数字平台运输服务发票的具体要求。上述调整旨在强化监管合规性,同时优化并简化电子商务领域的发票管理流程。
第70号法令在第123号法令第2条第1款e项中新增了一类主体,该条款明确了发票和记录开具与管理的受监管实体范围。据此,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或提供数字平台及其他服务但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如选择注册电子发票(e-invoice),则需严格遵守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相关规定的补充要求。
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的第9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
卖家应确定开具时间,且该时间不得晚于清关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若提前收到款项,开具时间即为付款时间(定金除外)。
双方约定期限应作为计算所提供货物和服务数量的依据,该期间由卖方与买方根据协议共同确定。
当买方与卖方确认最终销售价格时,无论付款状态如何,均适用。
当买方和卖方确定当月的天然气供应量时,但不得迟于该月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申报纳税期限届满前。
行程结束时,将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同步相关数据至税务机关。
若客户未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则应在每日结束时对所有服务进行汇总,并统一出具发票。
该法令明确,增值税发票适用于采取抵扣法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组织,具体涵盖电子商务业务活动、基于数字平台开展的商业活动,以及由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70号法令对第123号法令第8条第2b款进行了修订,并明确规定出口加工企业在以下情形下需分别出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