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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实施全球最低税:第 236 号法令的主要特点

我们概述了越南第 236/2025/ND-CP 号法令的关键条款,该法令指导该国的全球最低税 (GMT) 实施。

核心摘要:我们概述了越南第 236/2025/ND-CP 号法令的关键条款,该法令指导该国的全球最低税 (GMT) 实施。

2025年8月29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第236/2025/ND-CP号法令(“第236号法令”),为越南实施全球最低税(GMT)提供具体指导。第236号法令的发布标志着越南税收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重要一步。

2023年,越南发布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107号决议”),以全球最低税(GMT)为主要机制,引入符合全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GloBE)的额外企业所得税(CIT)。

为了实施第 107 号决议,政府发布了第 236 号法令,该法令根据经合组织第二支柱倡议制定了越南的 GMT 框架。该框架以两项关键规则为中心:收入包含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充税(QDMTT)。

虽然最终法令保留了早期草案的结构,但它进行了澄清,以确保与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并在解释上具有更大的一致性。尽管第236号令于2025年10月15日生效,但其规定自2024财年起追溯适用,要求企业及早做好准备,强化合规体系。

经合组织:越南立法取得过渡合格地位

截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合组织的过渡性合格立法中央记录将越南列为其 IIR 和 QDMTT 框架被认为满足必要标准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越南的QDMTT框架也符合安全港机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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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号法令中关于 QDMTT 和 IIR 的值得注意的规定

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生效;和

从 2024 财年起适用

测试年度之前四年中至少两年内综合收入至少为 7.5 亿欧元(8.75 亿美元)的跨国企业 (MNE) 被视为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和

范围内跨国公司位于越南的实体,包括: 组成实体 (CE),无国籍 CE 除外;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子公司(“合资企业和合资子公司”);常设机构 (PE),无国籍常设机构除外。

测试年度之前四年中至少两年内综合收入至少为 7.5 亿欧元(8.75 亿美元)的跨国企业被视为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和

母公司位于越南的范围内跨国企业的海外实体,包括: 中央企业;合资企业和合资子公司; PE;投资实体或保险投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