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 2025 年重整和破产法引入了债务人主导的早期干预重组制度。
越南的 2025 年重整和破产法从根本上重塑了该国的破产框架,引入了债务人主导的重整制度,强调早期干预、法院监督和结构化债权人参与。
越南通过第 142/2025/QH15 号重整和破产法(RBL 2025)对其破产框架进行了全面改革,该法将于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新法律取代了第 51/2014/QH13 号破产法(2014 年破产法),并回应了长期以来的批评:越南现有的破产制度进展缓慢,以法院为中心,而且作为解决企业困境的工具基本上无效。
RBL 2025 寻求围绕两个核心目标重新平衡系统:
通过可行的早期恢复来保持企业价值;和
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促进更快的清算,以减少价值侵蚀和债权人损失。
这些改革标志着朝着国际公认的重组标准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保留了反映越南法律和制度背景的特征。本文解释了新制度的运作方式、实际成本和合规影响、它与之前的法律有何不同、仍存在哪些差距,以及越南的做法与新加坡和美国的重组框架有何比较。
将重整作为一个独特的破产前程序
新概念:“即将破产”
RBL 2025 的一项根本性变化是引入了独立的重整程序,旨在在完全破产发生之前进行干预。
法律区分:
公司“即将破产”,意味着其可能无法偿还未来六个月内到期的债务,或逾期债务少于六个月;和
“资不抵债的公司”,定义为未能偿还逾期六个月或以上债务的公司。
2014 年破产法中不存在这种区别,该法的程序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只有在长期违约后才会触发。新框架允许法院更早介入,反映了有利于及时重组而非延迟清算的国际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