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我们解释了越南在新的监管制度下对资本转移征收企业所得税(CIT)的情况。
越南通过管理此类交易的企业所得税(CIT)处理的新监管框架加强了对资本转移税的监管。
越南通过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及其实施通知引入了新的资本转移税框架,加强了国内和跨境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合规性。
新规定对外国企业的大部分资本转让收入征收 2% 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内所有权重组提供豁免。
企业应审查交易结构,保留健全的支持文件,并遵守新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截止日期,以降低更新制度下的税务风险。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320 号法令”)引入了关键变更,包括认定税率、对间接转让的更明确认可以及修订的集团内重组豁免。
为了实施这些规则,财政部 (MoF) 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发布了第 20/2026/TT-BTC 号通知(“20 号通知”),提供了合规程序和文件要求的指导。
随后于2026年3月17日发布了第21/2026/TT-BTC号通知,更新了资本转移交易的纳税申报表。
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并确保合规,企业应熟悉新的管理要求和综合框架下引入的主要义务。
资本转移应税收入的确定
新制度下,涉及外国企业资本转移交易的应税收入的确定时间。应税收入于初始资本转让协议按照规定生效时确认。
但20号文的措辞尚不清楚。特别是,“初始资本转让协议”一词没有定义,可以解释为指双方签署的原始协议,无论随后有任何修改或重述,只要该协议已根据适用的法律生效。
此外,如果资本转让协议中规定的转让价值为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但没有有效的非现金支付文件支持,税务机关可以重新评估交易并确定用于企业所得税目的的转让价格。
根据第 320 号令第 12 条第 3 款第 i 点,下列外国企业取得的资本转移所得,按资本转移收入的 2% 视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PE)的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