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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明确增值税退税风险评估:供应商预警不等于拒绝退税

越南税务部门阐明了供应商风险评估如何影响增值税退税,包括部分索赔、上游供应商和文件要求。

核心摘要:越南税务部门阐明了供应商风险评估如何影响增值税退税,包括部分索赔、上游供应商和文件要求。

越南税务部门已明确在增值税退税处理期间何时需要对供应商和供应链风险警报进行进一步检查,以及何时应继续处理符合条件的索赔部分。

2026年9月18日,税务部门向各省税务机关发出第6936/CT-QLTT号公函,对基于风险的评估在增值税退税申请中的应用提供了统一指导。该指南特别适用于纳税人、其供应商或供应链上游实体被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系统识别的情况。

该指南还解决了纳税人的一个关键实际问题:由于与供应商或供应链中另一方相关的风险指标,增值税退税申请被延迟或受到额外审查。考虑到增值税退税处理对现金流的潜在影响,这一发展对于需要缴纳大量经常性进项增值税的企业(包括出口商和处于投资阶段的公司)尤其重要。

风险警报并不自动意味着增值税退税不符合条件

正式函件区分了(i)风险信息或警报,(ii)税务机关基于系统将退税申请或部分退税金额分类为高风险,以及(iii)实际检查或核查结果表明纳税人不满足退税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

因此,与供应商、发票或供应链中其他实体相关的风险警报应被视为用于风险评估和进一步验证的信息。它本身并不能证明基础交易不真实、发票不合法或相应的进项增值税没有资格退还。拒绝或追回增值税退税的决定应有检查、核实结果或主管部门的结论作为支持。

如果仅部分退款索赔被确定为高风险,则应继续处理剩余金额

对于先退税、后审核的案件,税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仅将部分退税金额认定为高风险的,可以对高风险部分进行退税前检查。

重要的是,剩余部分如果满足适用条件,应继续按照正常退款程序进行处理。不应仅因部分索赔金额被认定为高风险而将整个退款索赔转为退款前检查,除非该索赔属于法定需要进行退款前检查的情况。

税务机关也无需等待高风险部分的核实后再处理已确定满足退税条件的部分。

上游供应商的风险信息不应单独用于拒绝退款

出于供应链风险评估的目的,纳税人的直接供应商被称为“F1”,而供应商或其他更上游的实体被称为“F2”、“F3”及后续级别。

有关 F2、F3 或其他上游实体的风险信息可作为税务机关风险评估的输入,并可汇总并反映在 F1 的风险评估中。但上游风险提示不应单独导致纳税人相应的进项税额被纳入退税前检查或被确定为不符合退税条件。

同样,供应商已停止运营、不再在其注册地址运营、正在解散或正在终止税务登记的事实本身就是风险信息,并不能证明纳税人的交易不真实或相关发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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