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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2021/ND-CP 号法令中的建筑合同新规定

核心摘要: 2021 年 4 月 1 日,第 50/2021/ND-CP 号法令(“第 50 号法令”)生效,修订了第 37/2015/NĐ-CP 号法令(“第 37 号法令”)有关建设合同细则的具体规定,带来了广泛的变化,将对利用国家资金的新项目(包括 ODA 和 PPP 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特别是,50号令较37号令扩大了强制适用范围,对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采购与施工合同等多项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建设合同变更条款,引入了一批新认定的合同类型。第50号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核心摘要:2021 年 4 月 1 日,第 50/2021/ND-CP 号法令(“第 50 号法令”)生效,修订了第 37/2015/NĐ-CP 号法令(“第 37 号法令”)有关建设合同细则的具体规定,带来了广泛的变化,将对利用国家资金的新项目(包括 ODA 和 PPP 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特别是,50号令较37号令扩大了强制适用范围,对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采购与施工合同等多项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建设合同变更条款,引入了一批新认定的合同类型。第50号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扩大适用范围

此前,第37号法令的规定对使用“国有资本、企业资本占项目总投资资本30%以上或30%以下且超过5000亿越盾”的项目具有强制性。 50号令大幅扩大了这一范围,现在包括“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PPP项目企业与建设承包商之间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项目招标包的建设合同”。因此,根据第50号令,任何使用国有资本的项目,无论比例如何,包括PPP项目,都必须遵守第37号和第50号令的规定。

虽然这一变化自然会增加需要遵守第50号和第37号法令强制要求的项目、当事人和合同的数量,但也许新的PPP项目企业将受到最大的影响。实践中,PPP项目中国家出资额可以低于PPP项目总投资额的30%,因此PPP项目不属于37号令的对象。此外,国家往往以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租赁的形式出资,这意味着实际营运资金将由社会资本出资。因此,PPP 项目企业往往能够灵活地谈判和处理建设合同变更、索赔等争议问题。然而,第 50 号法令限制了这种灵活性,PPP 私人投资者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负面因素。

2. 引入新的建筑合同类型

第 50 号法令引入了两种新的合同:(i) 简单和小型建筑合同,以及 (ii) 基于费用加成本的建筑合同。

简易小型施工合同是指实行分包招标且其金额不超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小型招标包限额的建筑合同。对于这些合同,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已被删除,以优化小型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

费用加成本建造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新型的建造合同。事实上,该合同是2014年《建筑法》第140条规定的;然而,第 37 号法令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第 50 号法令认可了新的建筑合同类型。我们预计这一变化将为雇主创造更大的灵活性,他们现在有更多的选择来决定什么最适合他们的项目。但值得注意的是,50号令并未对这些新型合同提供明确的指导,仍待建设部未来以新通知的形式对其提供详细指导。

3. EPC合同条款的修改

第 50 号法令带来的最重要的修订包括与 EPC 合同相关的新规定。具体来说,第50号法令第4.5条规定了双方在签署EPC合同之前必须商定的几项关键条款,包括工作范围;施工地点;有关自然条件的信息;施工设计要求;技术、设备计划、接口、公用设施的提供、适用的标准。

其次,第 50 号法令现在规定了何时应适用 EPC 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对于复杂、技术要求高、从设计到设备供应、施工、技术转移培训必须坚持一致性的项目,“优先”采用EPC合同。

雇主现在在选择使用 EPC 合同形式之前必须考虑更多因素。在决定项目采用EPC总承包合同前,发包人必须组织对项目的技术工艺要求、是否缩短项目实施时间、从设计到设备提供、施工到运营步骤、施工移交的一致性进行评估,以满足批准项目的目标和要求。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雇主还将负责确保EPC合同应用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