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1 年 3 月 26 日,越南政府发布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1 号法令”),为第 61/2020/QH14 号投资法(“LOI 2020”)提供指导。第 31 号法令自同日起生效,并取代规范类似事项的文书,即关于境内投资的第 118/2015/ND-CP 号法令(“第 118 号法令”)和关于境外投资的第 83/2015/ND-CP 号法令。
以下是第 31 号法令引入的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正案。
(i) 外国投资者的不同行业和行业类别:继《2020 年投资意向书》中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国内和外国)的有条件行业和行业清单之后,第 31 号法令发布了两份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清单,即 (i) 禁止清单(不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的 25 个行业和行业清单)和 (ii) 市场准入清单(对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准入的 59 个行业和行业清单)。该名单预计将为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ii) 外国投资者的商业和投资条件现已在公共领域公布。计划和投资部(“MPI”)与其他部委和部级机构协调,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和商业条件数据库。商业条件现已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 (https://dangkykinhdoanh.gov.vn/vn/Pages/Nganhnghedautukinhdoanh.aspx) 上公开,而投资条件可在国家外国投资门户网站 (https://fdi.gov.vn/pages/phannganhdautu.aspx?NganhNgheDauTuID=6) 上找到。
(iii) 无需就外国投资与相关职能部委进行磋商。此前,第 118 号法令第 10.2(e) 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地方计划和投资部门(“DPI”)应咨询 MPI 和相关职能部委:(a) 相关业务不属于越南的 WTO 承诺或越南加入的任何国际条约,以及 (b) 国内法律也没有规定外国投资者有关此类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第31号法令取消了这一规定。取消预计将加快DPI的处理时间,因为它们仅依靠上述三项业务和行业清单(即一般清单、禁止清单和市场准入清单)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和相关条件(如果有)。尽管如此,目前还不清楚新闻部是否仍可以咨询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新闻部可能会保留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权利。
二、投资鼓励及支持政策
根据第 31 号法令,有资格获得投资激励的受益人明显比第 118 号法令的清单更为广泛。值得注意的新增内容包括:(i) 根据网络安全法生产网络安全产品和提供网络安全服务;依照科学技术规律生产技术进步的产品; (ii) 工业园区技术基础设施的开发、运营和管理; (三)火电厂、化肥厂、冶金厂废物的处理和利用,制造建筑材料; (iv) 制造和销售从科学技术公司的研究成果中获得的产品; (v) 创新型初创企业。
三、强制终止的投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登记机构应当强制终止投资项目: (ii) 投资者依据民法规定的伪造民事交易进行投资活动; (iii) 法院判决或决定或仲裁裁决命令终止。
4、并购重组(“并购重组”)申请及程序
31号令现在将审查并购审批申请的权限扩大到目标公司所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的DPI和管理委员会。这一变化预计将提高投资登记程序的一致性,并减少目标公司位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的不必要的重叠和复杂性。
值得注意的是,31号令要求申请时除了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的信息外,还应包括预计交易价值和原则上的买卖协议。这些附加信息旨在协助当局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交易的经济影响。
31号令的另一项新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证涉及海岛土地的目标公司并购审批程序进行了指导;在边境或沿海公社、行政区、城镇;或影响国防和安全的领域。主管机关在审批这些地点的并购重组申请时,必须征求国防部、公安部关于国防安全条件满足程度的意见。
根据第31号法令,越南投资者现在可以使用其在越南的股份、出资或投资项目来支付或交换其收购海外实体的股份、出资或投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越南投资者应首先为其拟定收购取得对外投资登记证。然后,外国投资者应在越南投资者在越南的实体/项目中办理投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