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过去两年,由于 covid-19 大流行,远程商务的增长与无现金支付和网上银行交易的使用增加齐头并进。作为支持包括电子金融交易在内的在线交易的工具包,数字签名已成为越南银行业数字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越南法律已经承认数字签名的合法性,但一些风险和障碍仍然阻碍了其使用。
电子金融交易和数字签名
“电子金融交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实现的金融交易。随着反洗钱法引入的电子了解你的客户(e-KYC)的许可,在实践中,电子金融交易将通过预先建立的信息系统自动进行。因此,客户可以享受从进行e-KYC、签订合同到交易执行和结算的自动化服务。为了签署自动电子金融交易,客户必须拥有经过验证的电子签名。
目前在越南,数字签名是唯一一种与个人的湿墨水签名、代表签名或组织印章一样经过认证且足够有效的电子签名形式。因此,它被组织和个人广泛使用,但主要是企业,用于签订合同、支付账单和报税。在银行业,商业银行已接受客户使用数字签名通过网上银行服务开户或付款。在银行流程中采用数字签名不仅为客户而且为银行提供了显着降低的成本、纸张和完成交易所用的时间,并且还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电子金融交易中与数字签名相关的障碍和风险
尽管数字签名有很多优点,但对其使用仍存在一些担忧。
第一个问题是无效的风险。根据第 130/2018/ND-CP 号法令,为了获得用于电子金融合同的安全数字签名,客户必须向公共认证机构提交颁发数字证书的申请档案。它由申请表和辅助材料组成,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组织的设立决定或商业登记证书或投资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所有这些文件必须连同原件一起提交,以供认证之用。
如果客户以电子方式签署申请并在线提交,或者以湿墨签名方式签署申请并邮寄提交,其签名和身份将无法得到验证和认证,因此其签名可能无效。为了使用数字签名,客户需要提供物理文件。因此,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也可能无效,从而可能导致客户签名无效,以及相关交易无效。
因此,为确保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客户应携带文件的副本和原件前往公共认证机构的办公室,并用湿墨水签署申请。因此,虽然数字签名可以完全在线使用,但其创建必须离线以确保其有效性。这一事实使得自动电子金融交易无法完全自动化,这与金融机构的预期相反。换句话说,为了能够激活自动电子金融交易,客户仍然需要与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提供商进行物理上的部分交易——而为了与金融机构进行自动电子金融交易,客户必须已经获得了数字签名。
目前,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在电子金融交易中使用一次性密码(OTP)或多因素身份验证,其效果与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相同。然而,这些形式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并不能得到保证。
最后,越南法律对电子金融交易中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合同的公证一直保持沉默,尤其是电子银行交易。根据第35/2007/ND-CP号法令,电子银行交易将适用于银行业的所有交易,但不适用于汇票和其他有价票据的发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公证,例如用于担保贷款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但相关法律文件中尚未对电子合同的公证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数字签名的使用必须遵守电子合同的使用。因此,缺乏对电子合同公证的规定将阻止银行及其客户在必须依法进行公证的交易中使用数字签名。
如何提高电子签名与银行交易的相关性
除了上述法律问题外,目前市场上的数字签名解决方案的成本对于个人客户来说相对较高,对于小型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代价。数字签名通常用于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的简单交易;它们很少用于重要交易,例如贷款或大额付款。数字签名是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领域数字化转型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因此,为了推动数字银行的发展,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合同的法律框架需要完善和完善。
首先,应颁布允许使用 e-KYC 进行数字签名发行的法规以及确保身份验证的技术措施指南。为了满足数字化的标准,数字签名应该完全在线创建和使用,并且仍然保证其有效性。为此,应基于 e-KYC 发布数字签名(已启用银行开户 KYC)。因此,建议修改第130/2018/ND-CP号法令第23条,使认证数字签名申请资料完全在线提交,同时取消提交原始文件进行比对的要求。为与第二十三条保持一致,第二十五条还应补充规定,明确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适当的技术措施、方法和信息来源(即公安部根据第34/2021/QD-TTg号决定提供的电子身份识别系统和电子认证服务,这可以支持和加强e-KYC的有效性)来验证认证数字签名申请资料中的信息。此外,第25条还应规定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在e-KYC程序中使用技术措施、方法和信息来源时应自行承担责任,保证经认证的数字签名及其构成的交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