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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监管的几项重大变化

2023年7月和2023年11月,政府和财政部(MOF)分别发布了第46/2023/NĐ-CP号法令(“46号法令”)和第67/2023/TT-BTC号通知(“67号通知”)。这些指导文件旨在加强行业监管,指导许可流程,调整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并对“银行保险”服务施加更严格的条件,从而引导市场的积极发展。

核心摘要:2023年7月和2023年11月,政府和财政部(MOF)分别发布了第46/2023/NĐ-CP号法令(“46号法令”)和第67/2023/TT-BTC号通知(“67号通知”)。这些指导文件旨在加强行业监管,指导许可流程,调整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并对“银行保险”服务施加更严格的条件,从而引导市场的积极发展。

46号令对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各类别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详细分类。特别是:

• 人寿保险包括(i)终身人寿保险、(ii)纯养老保险、(iii)定期人寿保险、(iv)综合保险、(v)年金保险、(vi)投资联结保险(包括万能人寿保险和投资联结保险)以及(vii)养老保险。

非人寿保险包括(i)财产保险、(ii)货物运输/货物保险、(iii)航空保险、(vi)机动车辆保险、(v)火灾和爆炸保险、(vi)船体保险和船东“民事责任保险”、(vii)责任保险、(viii)信用和金融风险保险、(ix)农业保险、(x)保证保险和(xi)其他损害保险。

• 健康保险包括(i) 健康和身体保险,以及(ii) 医疗费用保险。

在跨境保险服务方面,与第 73/2016/NĐ-CP 号法令(“第 73 号法令”)相比,第 46 号法令引入了显着变化,特别是关于接受保险服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它扩大了合格服务对象的范围,包括所有外商投资公司和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取消了之前仅为外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公司提供服务的限制。这一扩张使得更多的外资企业能够利用跨境保险服务。此外,第46号法令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跨境保险服务提供和使用的现有规则,与越南的国际条约承诺保持一致。离岸保险提供商必须满足在越南提供服务的各种标准,例如拥有适当的母国许可证、保持必要的资产价值以及在过去三个财年中展示盈利能力。这些提供商还必须遵守损失处理条件并与持牌越南保险经纪人合作。离岸保险经纪人只能向越南许可的保险公司或离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此外,离岸辅助服务提供商可以直接为境内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提供服务,但在为其他实体提供服务时必须与越南许可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合作。

认识到电子商务不可避免的增长,67号文为在互联网上提供保险产品提供了新规则。 67号文详细阐述了《保险业务法》第14.3条,将“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产品”界定为包括介绍、发售、销售、核实信息、评估、确认合同、安排保险合同、支付费用、签发保险凭证等一系列活动。任何参与其中一项或全部活动都属于“在互联网上提供保险产品”,其定义为:使用连接到互联网、移动电信网络或其他开放网络的电子设备。该通知概述了提供保险产品的各种平台,包括注册域名的门户网站/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或应用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仅限于以下两种保险产品类别:(i) 小额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和定期寿险产品,根据保险公司保单,不受承保流程限制;(ii) 健康保险、承保期限一年以下的定期寿险、机动车辆保险和旅行保险。其他非上市保险产品可以部分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经纪人)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所有咨询电话都必须记录。为了解决在线保险提供的固有风险,保险提供商必须保持

对于机构,特别是信贷机构,已经引入了某些新条件来解决该分销渠道中出现的问题。详细要求如下:

• 信贷机构必须设立专门部门(越南语“bộ phận chuyên trách”)来管理和执行其保险代理业务。

• 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至少三年的金融、银行或保险专业经验。此外,他/她必须至少拥有保险学士学位。如果没有,她/他可以拥有不同领域的学士学位,前提是她/他还根据财政部(MOF)的规定持有保险证书。

• 提供代理服务的每个分支机构和交易办事处都必须雇用至少三名员工(分支机构)和一名员工(交易办事处),这些员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接受过适当的培训和认证,具体取决于信贷机构分销的保险产品类型。提供代理服务的分支机构、交易机构必须有独立的柜台或者柜台专门用于办理代理业务。

在第 46 号法令新条件之前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信贷机构最迟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

根据46号令的严格条件,67号文加强了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重点是银行保险。特别是:

• 67号文高度重视代理人向投保人提供准确、充分的信息。代理人及其员工必须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手册和销售材料,不得改变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