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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并购控制:“追加”收购是否需要进行并购备案?

核心摘要: 本更新讨论了关于补足收购(买方已拥有目标公司控制权)是否须遵守越南合并申报要求的观点。越南竞争委员会(“VCC”)在最近提交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表明了立场,值得欢迎。 法规和法律问题回顾 根据越南竞争法,如果 (i) 符合经济集中的条件,并且 (ii) 满足相关法定门槛(例如资产、收入、交易价值或合并市场份额),则必须向 VCC 通知拟进行的交易。 对于第一个测试,如果“购买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资产,足以控制被收购公司或其一条业务线”(2018年竞争法第2

核心摘要:本更新讨论了关于补足收购(买方已拥有目标公司控制权)是否须遵守越南合并申报要求的观点。越南竞争委员会(“VCC”)在最近提交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表明了立场,值得欢迎。

法规和法律问题回顾

根据越南竞争法,如果 (i) 符合经济集中的条件,并且 (ii) 满足相关法定门槛(例如资产、收入、交易价值或合并市场份额),则必须向 VCC 通知拟进行的交易。

对于第一个测试,如果“购买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资产,足以控制被收购公司或其一条业务线”(2018年竞争法第29.4条,强调),则收购将被视为经济集中。本文中的“控制”包括 (i) 持有目标公司 50% 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注册资本;(ii) 持有目标公司全部或一项业务的资产 50% 以上; (iii) 对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或重要业务事项拥有决定性权利(第35/2020/ND-CP号法令第2.1条)。

例如,考虑一项拟议的交易,其中买方尚未拥有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但打算收购目标公司 80% 的注册资本。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收购赋予了买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其之前并不拥有该控制权,因此该收购符合经济集中的条件,如果满足任何相关的法定门槛,则必须通知可变资本公司。

现在是情况和问题:

如果在该交易之后,买方进行“先旧后新”收购,将其在目标公司的权益从 80% 增加到 90%(“先旧后新收购”),那么先旧后新收购是否符合越南竞争法规定的经济集中,从而触发合并申报义务?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观察到两种方法:

(a) 方法 1 – 控制权不发生变化(无需通知):

由于买方已经控制了目标公司(通过持有超过 50% 的注册资本),并且补足收购不会改变该控制权,因此该交易不构成经济集中(以收购或其他形式)。因此,补足收购不会触发越南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b) 方法 2 – 额外控制(可能需要通知):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29.4条的措辞,可以解释为,无论收购方事前对目标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导致收购方交易后持股比例超过50%的交易,仍可被视为追加收购“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这种观点,补足收购将被视为经济集中(以收购的形式),如果满足任何相关法定门槛,则需要进行合并备案。

在主管部门缺乏关于补足收购申报的正式指导的情况下,各方是否应该放弃合并申报并接受未申报的风险,或者更谨慎地分配时间和资源来申报合规,仍存在不确定性。

在我们最近协助客户提交的一份文件中,VCC 根据具体情况阐述了其追加收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