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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建筑纠纷违约金的新曙光? - 蒂勒克和吉宾斯

核心摘要: 2025年12月,越南国会颁布了新的《建筑法》,取代了2020年修订的2014年《建筑法》。2025年《建筑法》原则上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但有某些例外情况。 在其引人注目的改革中,一项发展引起了法律从业者和市场参与者的特别关注:引入了管理预定损害赔偿金(通常称为“违约赔偿金”)的法定框架。这标志着越南首次在初级立法层面明确承认违约金。 虽然违约金条款长期以来一直是实践中建筑合同的常见特征,但其法律可执行性历来都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新规定似乎代表了朝着更加明确的法律迈出的积极一步

核心摘要:2025年12月,越南国会颁布了新的《建筑法》,取代了2020年修订的2014年《建筑法》。2025年《建筑法》原则上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但有某些例外情况。

在其引人注目的改革中,一项发展引起了法律从业者和市场参与者的特别关注:引入了管理预定损害赔偿金(通常称为“违约赔偿金”)的法定框架。这标志着越南首次在初级立法层面明确承认违约金。

虽然违约金条款长期以来一直是实践中建筑合同的常见特征,但其法律可执行性历来都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新规定似乎代表了朝着更加明确的法律迈出的积极一步,但其本身是否足以为越南建筑纠纷中违约赔偿金条款的可执行性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025年《建筑法》第86.2条规定(强调为后加):

“损害赔偿应根据与违反的建筑合同义务相对应的实际损害[或]预定损害[以及]此类违约的程度来确定。”

该条款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明确承认预定损害赔偿金或违约赔偿金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不过,新法并未对“预定损害赔偿”进行定义。缺乏法定定义可能会对该概念的范围和性质产生潜在的模糊性,并可能引发关于特定合同条款如何以及是否符合第 86.2 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的争议。

此外,第 86.2 条规定了预定损害赔偿的适用,要求此类损害赔偿与未履行的义务和违约程度相对应。这种语言暗示了对可执行性的缩小影响:预定损害赔偿只有在明显与具体违反义务相关并且与违反程度成比例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维持。因此,如果双方约定的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被认为与相关义务的联系不够充分,或者鉴于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过高,则仍然可能容易受到质疑。

因此,虽然第 86.2 条代表了向法定承认违约金迈出的积极一步,但定义的清晰度和对应要求的缺乏给其可执行性带来了持续的不确定性,这可能只能通过未来的司法和仲裁实践来澄清。

对企业的建议

鉴于 2025 年《建筑法》明确承认,建筑合同的缔约方现在可能更愿意包含违约金条款。不过,由于新法要到2026年7月1日才会生效,现在评估第86.2条的实际适用性还为时过早。为了减轻上述潜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事项:

违约金条款应根据每个合同仔细制定,以符合新法第 86.2 条的规定。应重新审视标准模板,以确保任何预先商定的赔偿金额与可识别的义务或潜在的违约程度明确相关,而不是采用与具体绩效风险无关的宽泛或通用术语。

如果无法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与未履行的义务和违约程度相对应,则违约赔偿金条款的可执行性可能会受到质疑。因此,拥有现成的证据至关重要。进度、延误、成本影响、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缓解努力的详细同期记录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不仅在确定实际损失方面,而且在证实任何商定损害的合理性和相称性方面。

商定的违约金金额也应切合实际,反映对可预见风险的深思熟虑的评估,双方应避免将此类数字视为纯粹的讨价还价便利。预测不履约的可能后果并将商定的金额与这些风险挂钩将减少司法或仲裁调整或拒绝的可能性。如果各方缺乏足够的经验,技术或成本专家的早期参与可能有助于加强合同定位并增强预先商定的损害赔偿索赔的可辩护性。

在所有情况下,建议各方在起草施工合同或管理争议时咨询越南法律顾问,以确保遵守 2025 年《建筑法》中不断变化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