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金融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越南建立国际金融中心(IFC)是吸引高质量外国投资、提升越南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地位的一项战略举措。为了支持这一目标,根据第 222/2025/QH15 号决议引入了专门法院,作为国际金融公司框架内的专门争议解决机制。国际金融公司的特别法庭随后根据第 150/2025/QH15 号特别法庭法开始运作,该法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特别法庭的组织结构
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庭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法院,依照专门法院法组织和运作,管辖国际金融中心审理的案件。
特别法院位于胡志明市,包括 (i) 一审法院; (ii) 上诉法院,以及 (iii) 支持机构。
特别法庭的管辖权
国际金融公司特别法庭的管辖权是根据 (i) 案件主题和 (ii) 相关各方的成员身份严格界定的。具体而言,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案件除外)下列案件:
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请求在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决定以及外国仲裁裁决。
与仲裁解决争议有关的请求。
与投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此外,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地位是通过注册、承认为会员或授予在国际金融公司内设立和运营的许可证来确定的。
当专门法院与人民法院系统之间发生管辖权冲突时,专门法院院长有权决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任何针对该决定的投诉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其决定为最终决定。然而,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机制发布实施指南(以决议、法令或通知的形式)。因此,这些规定的实际应用仍有待进一步的官方指导。
专门法庭的显着特征
尽管专门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受《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相关立法的约束,但它表现出一些显着的特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