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第 134/2026/ND-CP 号法令于 2026 年 4 月 9 日生效,在快速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 (AI) 应用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在详细和实施越南知识产权 (IP) 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法令为版权和相关权法规的适用提供了全面的指导,解决了作者身份、所有权、法定例外与限制、注册程序和执行机制等关键问题。
通过这些措施,134号令力求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与促进创新、研究和技术进步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从而加强国家在数字和人工智能驱动的环境中有效管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框架。
下面讨论第 134 号法令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
第 134 号法令为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和相关权的确定提供了重要指导。第 5a 条重申了人类创造力仍然是版权保护核心的原则,并明确只有当人类做出实质性和决定性的智力贡献、对创造性成果实施有效控制、并对内容及其合法性承担责任时,版权或相关权才会产生。
同时,该规定确认人工智能仅被视为一种技术工具,而非权利主体,从而确保了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的基本概念的一致性。通过引入透明度、人类贡献证明以及遵守人工智能特定标签和技术标记义务等要求,第 134 号法令为在创意活动中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建立了明确且可执行的法律框架。
合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文本和数据
第 134 号法令第 37a 条规定了受版权保护的文本和数据可合法用于科学研究、实验和人工智能系统培训的具体条件,要求此类使用基于合法发布的材料,从合法来源获取,并且在不规避或禁用权利人实施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它还进一步规定了实质性限制,以确保此类使用不会与受保护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会对作者、表演者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并且不会导致人工智能产出替代市场或与受保护的主题造成不公平竞争。
第 37b 条还承认作者、表演者和权利持有人保留其版权和相关权以防止使用受保护文本和数据的权利。此类保留必须通过明确且可公开访问的机制来行使,包括机器可读的权利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或通过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做出的公开声明。如果文本和数据的使用完全满足第 37a 条规定的严格条件,则该保留权特别不适用。
用于研究、实验和人工智能培训的受版权保护的文本和数据的用户必须根据适用的人工智能相关法规保留技术记录、培训数据和使用数据,并根据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此类信息,以用于验证、争议解决或执行目的。此外,第37c条强化了尊重权利人行使的权利保留的义务,特别是明确人工智能训练的系统在进行商业利用时,用户必须遵守上述义务,并依法履行使用费支付义务,确保人工智能创新与公平报酬和有效的权利保护相一致。
版权及相关权专业数据库
为了加强数字环境中版权保护和执法的制度框架,第 134 号法令引入了版权及相关权的集中式专业数据库。这个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将整合有关注册、集体管理组织、特许权使用费、中介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关键数据,以加强信息共享、监管监督和合法访问,同时确保遵守数据保护和保密要求。
第8.4条通过对作品的思想、口号和独立标题进行详细解释,明确了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客体范围。该规定重申,未以物质形式固定的思想或创作概念、缺乏普通语言表达之外的独立创造性的口号以及与作品内容分开考虑的标题不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电子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