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新《电子商务法》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并实施第 248/2026/ND-CP 号法令(第 248 号法令),标志着该国在线知识产权 (IP) 执法方式的重大发展,反映出从被动的中介责任模式到期望平台在防止侵权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的明显转变。
从通知和删除到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法》最显着的变化是电子商务平台法律角色的转变。 《知识产权法》现有的安全港条款以及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17 号法令)建立的版权通知和删除制度很大程度上要求中介机构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才采取行动。一旦侵权内容被删除,平台通常被视为履行了法律义务。新立法采用了根本不同的方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中介平台在发布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前进行筛选,防止出现假冒、侵权、来历不明的商品。现在,平台不再仅仅依赖权利人的投诉,而是应该在侵权列表公开之前实施预防措施。
248号令进一步要求平台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议更新关键词过滤器。这些过滤机制旨在防止被禁止的列表出现在平台上,并代表着远离纯粹投诉驱动的执法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该立法还引入了越南第一个法定的居家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第 248 号法令,主要数字平台必须维护能够审查、警告和删除非法列表的自动化系统,同时还采取措施防止重复违规,根据第 248 号法令将违规行为定义为平台先前已识别和处理但继续重复发生的行为。
这项义务解决了在线品牌保护中最持久的挑战之一。在之前的框架下,假冒商品经常会在不同卖家账户下架后不久再次出现,或者稍微修改一下产品描述,迫使权利人陷入反复下架请求的无休止循环。新立法要求平台不仅要删除侵权商品,还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侵权商品再次出现。
尽管该立法没有规定任何特定技术,但合规性可能会要求平台投资于图像识别、产品指纹识别和卖家行为分析等工具。实施是否持续有效还有待观察,但很明显,主要平台将采取积极措施来预防,而不仅仅是应对网络侵权。
所有知识产权的统一执法框架
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将法定在线执法范围扩展到版权之外。越南第 17 号法令规定的通知和删除程序仅适用于版权及相关权。商标所有者、专利所有者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者传统上依赖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这两者都无法提供平台级执法的速度或灵活性。
2025 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和现在的电子商务法取消了这一区别。这些法律禁止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交易,但不限制对任何特定类别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第 248 号令要求平台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检查、审查并及时删除与任何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相关的信息。
该立法还正式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和权利人之间的合作。 248号令要求平台建立公开的投诉机制,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该机制要求审查、临时删除或屏蔽有侵权迹象的商品。尽管许多主要平台已经推出了自愿品牌保护计划,但新立法将这种做法转变为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没有建立与第 17 号令中针对版权纠纷的法定反通知程序。政府指导下的删除仍需接受行政审查,而权利人直接提交的投诉通常根据每个平台公布的投诉程序进行处理。与版权制度相比,这种方式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同时也赋予平台更大的责任来维持公平和透明的投诉机制。
对于占越南在线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大部分的商标所有者来说,这些改革为平台层面的执法提供了第一个专门的法定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