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作者:高级合伙人 Ngoc Anh Bui 和外籍律师 Vaibhav Saxena
越南政府颁布第 18/2025 号法令(“第 18 号法令”),自 2025 年 2 月 8 日起生效,这是第一个指导《2024 年电力法》有关购电和售电活动相关领域的法令,以确保电力供应。
消耗及性能保证
购电者平均合同用电量为1,000,000千瓦时/月或以上。如果上述平均用电量较低,但最近十二 (12) 个月的实际平均用电量为 1,000,000 kWh/月或以上,则购电方应与售电方协调,对现有购电协议 (PPA) 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确保合同履约措施。
上述买方和卖方可以自由约定该购电协议的履约担保(同时鼓励银行担保)价值,该价值与过去连续十二(12)个月的平均用电量一致,在购电协议中月平均用电量十(10)至十五(15)天电费单的价值范围内或过去十二(12)个月正常适用电价的平均实际用电量的价值范围内。
性能保障不适用于使用电力向国家机构、公共服务单位、武装部队、政治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办公室供电的客户(“客户”)。
电力买方有责任确保符合工贸部(MoIT)颁布的技术标准,如果有更高的电能质量要求,超出MoIT的一般标准,电力买方和卖方可以在购电协议中协商和理解。
生产经营用电或者连续三(03)个电表周期最大用电容量在40kW及以上的自备发电购电方应当向售电方登记用电设备负荷表和技术规范。
从事生产经营目的的自备发电买家或购电协议中最大使用容量为40kW及以上且功率因数cosφ<0.9的发电买家有义务购买无功功率。请注意,当功率因数 cosφ < 0.9 时,如果售电方不遵守工信部的标准,则将放弃购买电力的义务。
如果购电协议为购电者登记的最大使用容量小于40kW,但连续三(03)个抄表周期内最大实际使用容量达到40kW或以上,购电者应重新协商购电协议,签订无功功率销售合同,以便从该三(03)个抄表周期的下一个抄表周期购买无功功率。
功率因数 cosφ 由以下公式确定:
A p :抄表周期内的有功电能(kWh);
A q :抄表周期期间收到的无功功率是电气设备在两次抄表之间的时间内消耗的无功功率量 (kVArh)。
购电人签订合同的多台同线路覆盖点的电表,其有效电量和无功功率为该电表的有效电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