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地质矿产法
国民议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通过了第 54/2024/QH15 号地质和矿产法(“GML 2024”)。GML 2024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部分条款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并取代经修订的《2010 年矿产法》。以下是 GML 2024 的一些要点。
矿物分类
GML 2024 将矿物分为四组。第一类矿物包括金属矿物、能源矿物、宝石、半宝石和工业矿物。第二类矿物包括用作制造水泥、瓷砖、陶瓷卫生洁具、建筑玻璃、铺路石、艺术瓷砖、工业石灰和耐火材料的建筑材料的矿物。第三类矿物包括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物、泥炭、矿泥、矿泉水和天然热水。第四族矿物包括粘土、土壤、卵石、砾石和沙子(不包括河床、湖床和海域的沙子和砾石),通常用于平整和填方工程或建筑灌溉工程。每个组都将受到不同的规划、勘探和采矿要求。
GML 2024 规定了授予勘探 I、II 和 III 类矿物许可证的条件和原则。第四类矿产不需要取得勘查许可证,但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对拟开采矿产的一般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有关此类调查和评估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01/2025/TT-BTNMT 号通知的第 3 条至第 6 条,其中详细说明了 2025 年 1 月 15 日关于开采第四类矿物的 GML 某些规定的实施情况。
可以获得勘探许可证的组织包括:根据企业法成立的企业、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以及在越南设有代表处或分公司的外国企业。对于个人来说,他们可以获得勘探第三族矿物的许可证。
探矿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这些条件与 2010 年修订的《矿产法》中规定的条件类似。
取得矿产勘查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矿产储量评估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矿产勘查成果认定申请文件。勘查矿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认定之日起36个月内优先申请该机关认定的自然资源、矿产储量的采矿许可证。优先期限届满后,勘查单位或个人未能提交完整采矿许可证资料的,优先采矿权将丧失(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提交完整资料的除外)。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当事人应当将勘查费用退还勘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矿物的采矿许可证
根据《企业法》成立的企业以及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将获得开采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矿产的许可证。对于个人来说,他们有权开采第三类矿物。
采矿许可证应当按照 GML 2024 的原则向组织或者个人颁发,例如,在没有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法矿产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区域应当颁发采矿许可证,但本法第 55.1(e)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取得矿产开采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完成基础建设并开始采矿作业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符合取得采矿许可证条件的他人。转让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向受让方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转让的程序和材料由政府规定。
矿产采矿权拍卖
矿产采矿权拍卖除应遵守财产拍卖法规定之原则外,仅得于经主管机关核准拍卖计划之地区范围内进行。举行矿产采矿权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组织和/或个人参与。有关参与拍卖的档案以及拍卖获胜者的批准程序的更多详细信息将由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