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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2025 年 4 月 11 日,政府颁布了第 86/2025/ND-CP 号法令(“第 86 号法令”),实施《对外贸易管理法》中的贸易救济措施。第 86 号法令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 2018 年 1 月 15 日第 10/2018/ND-CP 号法令(“第 10 号法令”)。以下是第 86 号法令的一些要点。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与10号令相比,86号令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调查、审查和适用作出如下修改: 修改了申请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调查的档案要求

核心摘要:2025 年 4 月 11 日,政府颁布了第 86/2025/ND-CP 号法令(“第 86 号法令”),实施《对外贸易管理法》中的贸易救济措施。第 86 号法令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 2018 年 1 月 15 日第 10/2018/ND-CP 号法令(“第 10 号法令”)。以下是第 86 号法令的一些要点。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与10号令相比,86号令对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调查、审查和适用作出如下修改:

修改了申请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调查的档案要求,特别是有义务在提交档案之日前3年内(而不是第10号法令规定的12个月)提供进口货物的信息以及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重大阻碍的证据;

明确了工业贸易部(“MOIT”)贸易救济调查机关(“调查机关”)在同一国家的制造商和出口商较多或者被调查商品种类较多时选择调查样品的程序,其中调查机关将确定调查样品的选择方法以及接受抽样的生产商/出口商名单;

在征收《对外贸易管理法》第81.4(b)条和89.4(b)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之前90天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条件;和

要求在申请审查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的档案中包含更多信息。

此外,第86号令规定,工业和贸易部应在收到调查机关的最终结论后20天内(而不是第10号令规定的15天)内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

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如果商品过度进口到越南,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则应采取保障措施。 86号令详细规定了确定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以及确定过度进口商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因素。

临时保障措施只能采取额外进口税的形式。最终措施可能涉及保障税、进口配额、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或任何其他保障措施。

关于进口配额或关税配额的适用,第 86 号法令保留了第 10 号法令的规定,要求(i)进口配额/关税配额不得低于过去 03 年的平均进口数量/数量(基于现有进口统计数据,除非调查机关有明确依据确定需要降低进口量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以及(ii)工业和贸易部应根据他们在越南的市场份额,是根据过去03年从这些出口国进口到越南的货物总额和进口统计数据计算的。

然而,也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即工贸部可能会采用低于过去 03 年平均水平的配额量,或者不根据过去 03 年的市场份额在出口国之间分配配额,例如来自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数量与过去 3 年受调查的进口总量增长相比不成比例地增长。然而,此类配额的应用必须基于与有关国家/地区达成协议的合法理由和条件,以确保对所有对越南出口受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公平。

申请人可以在线或亲自提交申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或贸易救济措施审查的材料。调查机关自收到卷宗之日起 20 天内评估并通知申请人该卷宗是否完整。材料不齐全的,调查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完成卷宗的期限为自补充卷宗通知之日起30日(申请调查卷宗)或15日(申请审查卷宗)。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