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根据新公证法及其实施令 104/2025/ND-CP(统称“新法”),越南将首次允许电子公证(“电子公证”)。
一、电子公证的主要原则和范围
新法规定,电子公证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公证,制作电子公证文书。
电子公证必须遵守一般公证原则和信息安全、数据完整性、法律可及性等附加电子公证原则。
新法承认两种形式的电子公证:
直接电子公证:双方实际出现在同一地点,在公证人面前完成交易,但交易经过数字签名并使用数字签名进行认证,以创建电子公证文档。
在线电子公证:当事人身处不同地点,在公证员的实时监督下通过安全的在线平台执行交易。然后对交易进行数字签名和认证。各方必须在各自地点出席公证人面前。指定一名公证员在平台上发起和完成电子公证交易,并组织地点之间的实时视频连接。
所有类型的交易都允许进行电子公证,但遗嘱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不允许进行在线电子公证。
2. 提供电子公证服务的资格
提供电子公证服务:
公证员必须拥有电子公证账户、数字签名,并按照电子交易规定使用时间戳服务;
公证机构还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并配备足够的技术基础设施。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数字签名必须在当地司法部门注册。
三、电子公证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