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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1、多层次营销业务 2026 年 4 月 7 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多层次营销业务管理的第 137/2026/ND-CP 号法令(“第 137 号法令”)。第 137 号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 2018 年 3 月 12 日经修订的第 40/2018/ND-CP 号法令(“第 40 号法令”)。以下是第 137 号法令的值得注意的要点。 符合多层次营销条件的商品/产品 与第 40 号法令类似,根据第 137 号法令,多层次营销(“传销”)业务只能适用于商品。禁

核心摘要:1、多层次营销业务

2026 年 4 月 7 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多层次营销业务管理的第 137/2026/ND-CP 号法令(“第 137 号法令”)。第 137 号法令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 2018 年 3 月 12 日经修订的第 40/2018/ND-CP 号法令(“第 40 号法令”)。以下是第 137 号法令的值得注意的要点。

符合多层次营销条件的商品/产品

与第 40 号法令类似,根据第 137 号法令,多层次营销(“传销”)业务只能适用于商品。禁止以货物以外的物进行传销经营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商品不得以传销方式进行交易: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包括水产兽药);杀虫剂;家庭和医疗领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化学品、杀虫、杀菌产品;危险化学品;和数字内容产品。

传销活动登记

为了开展传销业务,企业必须满足第 137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工业和贸易部 (MOIT) 颁发的传销注册证书。与第40号法令相比,第137号法令不再要求注册传销业务的企业必须拥有至少100亿越南盾的注册资本。

传销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5年,可以多次延期,每次延期5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传销登记证》有效期满前至少3个月申请延期。

第 137 号法令要求,如果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则传销企业必须向相关省级人民委员会登记: (i) 在当地设有具有与传销业务相关职能的总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地点; (ii) 在当地举办传销研讨会、会议或培训; (三)招募在当地居住或者以传销方式进行营销、销售活动的传销参与者。传销企业取得省人民委员会传销业务登记书面证明后,方可组织上述活动。

根据第137号法令,传销企业必须在越南的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存入相当于其注册资本存款5%但不少于200亿越南盾的金额(取代第40号法令规定的最低存款额100亿越南盾)。保证金应当在传销企业经营期限内存入托管账户。

如果工业和贸易部拒绝向企业颁发传销登记证书,则可以提取押金。如需提取存款金额,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工业和贸易部的文件退回通知。

此外,如果 (i) 企业根据第 137 号法令第 17.1 条终止其传销活动,并且履行了第 137 号法令第 17.2 条规定的企业所有义务,或者 (ii) 企业已经在另一家银行存款,则可以提取存款金额。在这些情况下,企业需要获得MOIT的同意才能提取存款金额。

传销参与者的管理

第137号令保留了第40号令现有关于传销参与者管理的大部分规定,但还补充了一些新规定,例如:(一)为传销网络中的顶级经销商规定了额外的义务; (ii) 澄清电子传销参与合同的应用; (三)要求传销企业自签订传销合同之日起30日内,对传销人员进行基础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