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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婚姻家庭法

作为越南的传统,婚姻家庭问题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历来是个人情感的特殊关系,而不仅仅是民事关系。

核心摘要:作为越南的传统,婚姻家庭问题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历来是个人情感的特殊关系,而不仅仅是民事关系。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作为越南的传统,婚姻家庭问题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历来是个人情感的特殊关系,而不仅仅是民事关系。因此,婚姻家庭法在越南现行法律体系中被视为法律的一个分支,与民法分离,尽管继承关系等部分内容受民法管辖。

在旧封建政权中,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特征是建立和维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长子与小孩子之间、男女之间的父权关系。

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主共和国,为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和法律上的革命创造了前提。尽管年轻的越南民主共和国由于法国殖民者回国重归其殖民统治的重重困难和危险而未能立即颁布婚姻家庭法,但它于1945年10月10日颁布了一项法令,发起了建设新文化生活的运动,以动员人们自愿废除落后的习俗和习俗,特别是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习俗和习俗。 1946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承认男女在各方面平等,为逐步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设更加民主进步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法殖民主义抗战和妇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要求废除前政权民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一些制度,颁布新的婚姻家庭原则。因此,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颁布了1950年5月22日《民法法令》和1950年11月17日《离婚法令》。第一号令共有13条,其中8条专门讨论婚姻家庭问题,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提出了许多新的、进步的规定,包括:

- 废除家庭关系中的父权制:成年人有权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成年子女可以自行决定婚姻;父母没有权利将犯错误的孩子关进禁闭室。

- 家庭中男女平等:已婚妇女有完全能力实施一切民事行为,无需征得丈夫的许可。

- 废除禁止在父母或丈夫哀悼期间结婚的习惯法。

- 允许非婚生子女认亲生父母的规定。

1950年11月17日的《法令》初步废除了夫妻离婚时的不平等,并明确了离婚的理由,如通奸、一方入狱、一方无故离家二年以上等。关于离婚程序,该法令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判决离婚。

这两条法令为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妇女解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反法殖民主义抗战取得胜利后,北方获得解放,开始重建。 1959年,越南民主共和国颁布新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与男子平等;国家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利益。” 1959年12月29日,国民议会通过《婚姻家庭法》,共6章35条,内容涉及一般原则、婚姻、夫妻义务和利益、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它首次肯定了婚姻家庭的四项基本原则:(一)自由进步的婚姻; (2) 一夫一妻制; (三)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家庭利益; (四)儿童利益保护。

随着这部新婚姻家庭法的出台,婚姻家庭问题首次被系统化、集中化、全面化、具体化。这是越南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分支出现的一个基本里程碑。

1975年,抗美战争胜利;国家统一了。那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无法颁布新的婚姻家庭法;因此,1959年的《婚姻家庭法》也适用于新解放的南方。此外,国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11月14日颁布了《儿童保育和教育条例》,明确了儿童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家庭和社会对儿童的责任。 1980年,统一后的越南第一部宪法颁布,其中有关于婚姻家庭的条款,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婚姻是自愿的、渐进的和一夫一妻制的;丈夫和妻子是平等的;父母有义务把子女培养成社会的好公民,子女有尊重、照顾父母的义务;国家和社会不承认儿童存在任何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