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993年《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规划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的过程;生产、经营场所;和经济、文化、社会、国防或安全设施等设施,并提出适当的环境保护解决方案。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993年《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规划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的过程;生产、经营场所;和经济、文化、社会、国防或安全设施等设施,并提出适当的环境保护解决方案。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基于越南的环境状况和融入国际进程,2005年《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分为两个层次:战略环境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评估是指战略项目和发展计划在批准前对环境影响进行的分析和预测,以确保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具体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然后提出项目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战略环境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来看,作为国家对环境管理的一种措施。从科学上讲,它被认为是对发展活动与环境方面之间的相关性和相互作用的研究。从司法上讲,是指从事开发活动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之间为了调查、评估开发活动对环境要素的影响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体系。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活动,都有义务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提出适当的环境保护解决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越南法律的精神,环境影响评估过程必须:
l 构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的体系。
l 作为选择合理、准确的发展计划的工具。
l 作为跨学科活动并以客观和科学的方式进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条件和物质设施。
l 按照环保标准进行。
越南法律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义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容遵守情况的监督责任和检查等主要问题。
根据越南法律,环境影响评估由所有从事发展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例如受环境影响评估法管辖的生产或商业项目或活动,无论其所有制形式或组织类型如何。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责任的确定取决于:
l 开发活动的地点。开发活动或项目的环境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选定的地点。
l 开发活动的目标。这些构成了直接影响环境要素以及当前和未来环境变化的因素。
l 开发活动的规模。这是一个清晰反映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因素。
根据1993年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项目分为两类: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一类项目)和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是指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面积大、环境事故多发、环境标准难以控制、无法识别的项目。同时,只需进行环境标准符合性登记的第二类项目包括未列入第一类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投资于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且环境影响调查报告已书面批准的第一类项目。这些二类项目将在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进行分析后进行环境达标登记。主管部门不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仅考虑并给予环境标准合格登记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