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以来,刑法已成为越南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并经历了1945年至1985年和1985年至今两个发展时期。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自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以来,刑法已成为越南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并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
随着法国殖民主义者在越南重新建立殖民统治,年轻的越南民主共和国面临着重重困难和危险。巩固和保护革命政权和民族独立,成为全民族紧迫而重大的任务。胡志明主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国家独立、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法令,被认为是新政权颁布的第一批刑法。其中包括:
- 1945 年 9 月 5 日颁布的法令,禁止越南人加入敌方军队,禁止向法国军队出售食品、指导或充当法国军队的走狗。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将被送交军事法庭接受严厉的惩罚。
- 1945年9月13日法令,设立军事法庭,审判那些危害国家独立的人。
- 1945 年 9 月 13 日颁布法令,允许流放那些被证明对年轻的共和国构成危险的人。
- 关于提前 24 小时向人民委员会宣布示威的法令。
- 1945 年 10 月 20 日,法国统治者颁布法令,赦免 1945 年 8 月 19 日革命前被定罪的一些罪犯。
此外,越南民主共和国允许适用法国旧政权刑法的多项条款,包括《越南中部刑法》、《越南北部刑法》和《越南南部修订刑法》。
1946年至1954年抗法战争期间,颁布了许多保护越南领土完整、民族独立、重建国家的刑法,为抗战的进行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典型的是:
- 1946年2月14日《关于惩治反革命分子、顽固地主和村霸的法令》;
- 1946年8月23日关于在河内设立军事法庭审判军事罪犯的法令;
- 1946年2月25日《关于惩治破坏公共财产罪的法令》;
- 1946年2月28日,关于起诉绑架、勒索和暗杀罪行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