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1985年制定和颁布的《刑法》是在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补贴经济时期制定和颁布的,尽管十年间修改了四次,但仍存在诸多缺陷,已不再适合越南开启“更新”和融入国际的新时代。
>>1999年刑法新概念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首先,它不能规范市场经济的新型关系,不能正确反映我国的犯罪状况,许多规定不适当地或低效适用。其修正案仍然不全面,不符合修订后的经济法、行政法和民法。
其次,缺乏对犯罪预防和侦查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其总论部分关于共谋罪和犯罪部分关于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的规定仍然未能充分揭露有组织走私和腐败犯罪。
1985年《刑法》虽然标志着越南刑法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但根据惩罚程度将犯罪分为严重犯罪和较轻犯罪,但没有考虑到犯罪的主观方面。因此,在不少案件中,仅因“无心过失”而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规定的制裁范围从最低处罚到最高处罚,范围广泛,导致法院难以适用甚至任意适用。
该法还缺乏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无法适应对外关系不断扩大、签署了许多国际条约、作出和兑现了各种承诺的情况下融入国际的要求。
鉴于这些限制,特别是在越南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1985年刑法典对1999年刑法典进行了实质性、全面的修改。
1999年刑法是在总结打击各类犯罪的经验、结合1985年刑法实际适用和法院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体现了执法机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意愿,将严惩与宽大相结合,教育与威慑相结合,惩罚性制裁与经济、行政措施相结合。这一想法证明了限制监禁和死刑惩罚形式的趋势。
1999年刑法明确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融入国际、防范和打击各类国际犯罪、尊重越南签署或加入的条约等时期刑法的民主原则。它清楚地反映了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结合。
1999年刑法在内容和结构上都有更新。
实质上,立法者首次从刑法中删除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规范性规定,包括曾经存在于1985年刑法典中的关于确定法院处罚决定管辖权的规定。新法还取消了1985年刑法中出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随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