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将加重情节和从轻情节作为量刑因素体现了越南刑法的人道本质,成为法院作出具体、适当处罚的法律依据。
刑法对加重情节、从轻情节的规定及其在审判中的适用,体现了以下原则:
- 已经作为决定处罚因素的情节不再被视为加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 法院可以考虑刑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以外的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但不能考虑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以外的情形。
- 减轻或加重情节仅允许在给定的惩罚框架内减轻或加重。即使涉及多种加重情节,法院不得在惩罚性框架内判处高于最高刑的处罚;但如果涉及多种加重情节,法院可以决定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刑的刑罚,或者改为较轻的刑罚。
越南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可减轻刑事责任:
a/ 犯罪者已防止和/或减少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换言之,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竭尽全力防止或减少潜在的危害;
b/ 犯罪者自愿修复或赔偿损害或克服后果。
这些案件是犯罪者本人或其亲属寻求修复受损财产、返还被侵占财产、支付住院或丧葬费用等方式来补偿或克服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的案件;
c. 超出正当防卫限度或者超出紧急情况需要的犯罪;
d/ 犯罪者受到受害人或其他人的非法行为的精神煽动而实施犯罪。此类煽动可能是由受害者或其他人的即时或重复的非法行为引起的;
e) 由于犯罪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实施犯罪,或者犯罪人或其家庭可能遭受特别困难的困境,这种困境不是犯罪人自己造成的,而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事故、疾病或工作环境造成的,而不完全是犯罪人自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