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刑罚是一种典型的刑事措施,是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刑罚与犯罪一样,成为越南刑法最重要的制度,两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中,刑罚是国家采取的特别强制性、最严厉的措施。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刑罚是一种典型的刑事措施,是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刑罚与犯罪一样,构成越南刑法最重要的制度,两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中,刑罚是国家采取的特别强制性、最严厉的措施。
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越南国家同时采取经济、政治、教育和法律等不同措施,这些措施相辅相成。根据各个时期犯罪的实际情况,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措施作为主要措施。在这些措施中,处罚虽然不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措施,但却是一种特殊措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刑罚和犯罪必须在刑事立法文本中规定。因此,除了刑法中已经规定的刑罚之外,法官无权制定新的刑罚,并且必须遵守立法者在犯罪法具体条款中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刑罚限度。
刑罚只能由法院以特别命令对个别罪犯适用,因为越南宪法确认“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确认“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案件的管辖权”,刑法确认法院是“唯一有权对犯罪人施加刑罚的机关”。
因此,只有法院有权代表国家决定一个人是否必须受到惩罚,以及如果他/她被判有罪将适用哪种具体处罚。法院对违法者的处罚,必须在法庭上以判决形式公开宣布。法院的审判、处罚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刑罚是保证刑法预防和打击犯罪任务履行的工具。越南刑法中的处罚旨在:
- 惩罚罪犯并使其改过自新,防止他们犯下新的罪行;
- 防止社会上“不稳定”的人犯罪;
——教育他人提高守法意识,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斗争。
1985年第一部刑法颁布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警告、缓刑、强制居住、禁止居住、剥夺公民权利、没收财产、禁止担任某些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等刑罚,不是在一个文件中规定的,而是在不同文件中规定的。但这些文件未能明确、完整地界定各类处罚的适用内容和条件,也未能明确区分处罚与其他措施(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
越南立法者在起草刑法典时,考虑了各个历史时期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以往的立法经验,根据刑罚在打击犯罪中的要求和作用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以最普遍、最完整的方式规定了适合越南犯罪情况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