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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执行机构和参与者及其管辖范围、权利和利益是越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机构。

核心摘要:民事诉讼执行机构和参与者及其管辖范围、权利和利益是越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机构。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989年的《民事案件处理程序条例》将这些机构分为三章: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三章:审判庭的组成;更换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书记员、勘验员、翻译员;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然而,在 2004 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它们被分为四个单独的章节: 第三章:法院管辖权;第四章 程序执行机构、程序执行人员及程序执行人员的变更;第五章:解决民事案件或事项的合议庭的组成;第六章: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上述各章的结构,对机构内容进行了明确区分和进一步具体化,提高了司法机关和官员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的民事管辖权

在程序执行机构中,法院是主要机构。因此,1989年的《民事案件处理程序条例》和2004年的《民事诉讼法》都专门专章界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级法院的一般管辖权和特定管辖权。

在一般管辖权方面,《民事案件处理程序条例》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下列民事案件: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合同外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其他民法权利义务纠纷。

自越南实行开放和融入国际政策并转向市场经济以来,承认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经济部门的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以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包括2004年《民事诉讼法》分类的民事案件和民事事项。因此,法院的管辖权也分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解决民事请求的管辖权。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具体、全面地规定了由法院解决的民事纠纷,包括国内民事生活中新产生和发展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技术转让纠纷等。具体而言,法院有权解决越南国籍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民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合同外损害赔偿纠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纠纷、新闻业务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纠纷。

法院还有权解决以下民事请求:

- 请求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撤销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

- 请求发出对不在居住地的人进行搜查和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通知;

- 请求宣告失踪、撤销宣告失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