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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行政程序

越南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首次出台行政诉讼法,并经历了两个时期的发展。

核心摘要:越南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首次出台行政诉讼法,并经历了两个时期的发展。

国家行政学院

越南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首次出台行政诉讼法。

1995年10月28日,国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和补充法》,明确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婚姻家庭、劳动、行政、经济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1996年7月21日,国会常务委员会还颁布了《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条例》。

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件,从此人们有了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新工具,行政纠纷也正式由法院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越南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时期:

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25日期间

这一时期的行政诉讼法主要体现在1996年《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条例》中,程序事项如下:

公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按照1991年《控告条例》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并得到解决,并且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程序称为诉讼前程序。

根据1996年《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条例》,行政诉讼的标的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

该条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决定是“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国家主席办公厅、国会办公厅、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决定,对一个或者多个特定主体仅适用一次”。

因此,行政诉讼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属于法律适用的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