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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是选择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多种选择,包括:调解、诉讼和仲裁。调解通常仅限于不太严重的争议或用作第一步解决尝试;如果不成功,争议将进入仲裁或诉讼。

核心摘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是选择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多种选择,包括:调解、诉讼和仲裁。调解通常仅限于不太严重的争议或用作第一步解决尝试;如果不成功,争议将进入仲裁或诉讼。

黄祥龙和杰西·利伯曼

Gide Loyrette Nouel A.A.R.P.I [1]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不愿意诉诸尚未建立信心的越南法院系统,而是寻求仲裁的可能性。

越南仲裁程序的现行法律框架是 2003 年《商事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所有因商业活动引起的争议均可提交仲裁庭或仲裁员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仲裁。

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类型的仲裁: (i) 外国仲裁,由外国仲裁员在境外进行; (ii) 在越南进行仲裁。越南境内有七个商业仲裁中心;越南工商会的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被认为是最知名和最专业的。

该条例允许涉及“外国因素”的争议当事人: (i) 指定外国人担任仲裁员,前提是他们有资格在自己的国家担任仲裁员; (ii) 就争议解决选择外国法律或国际商业惯例达成一致; (iii) 商定越南境内或境外的争议解决地点; (iv) 就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达成一致。

该条例中的“外国因素”是指: (i) 一个或多个争议方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 (ii) 争议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的理由是在国外产生的; (iii) 与争议有关的资产位于国外。

外国仲裁因其久经考验的性质而常常受到青睐,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一项挑战,因为它必须首先由越南法院根据两个主要原则进行考虑:

i) 仲裁裁决是否源自与越南就此事项签署和/或加入国际协议(例如《纽约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

ii) 如果没有,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考虑承认和执行。

此外,只有涉及商业、商业或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才应考虑承认和执行。由于执行过程如此艰巨,国内仲裁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尤其是使用 VIAC。

仲裁先决条件

只有商业关系中出现的争议才可以接受仲裁。有些争议可能不可仲裁,例如公司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争议或与买卖证券有关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