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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原则

尽管越南没有社会保障法典或法律,但社会保障原则和规定可以在各种法律文件中找到,包括1992年宪法; 《劳动法》于1994年6月23日通过,并于2002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其中有一章涉及工资收入者的社会保险; 2006年6月29日国民议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核心摘要:尽管越南没有社会保障法典或法律,但社会保障原则和规定可以在各种法律文件中找到,包括1992年宪法; 《劳动法》于1994年6月23日通过,并于2002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其中有一章涉及工资收入者的社会保险; 2006年6月29日国民议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一般来说,越南社会保障法包含以下基本原则:

1.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

1992年宪法(修订)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利:“国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工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休息制度和社会保险;鼓励和发展其他形式的有利于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险”(第56条); “国家组织医疗保险,为全体公民享受医疗保健创造必要条件”(第三十九条); “战争伤残人员、患病军人和阵亡军人家属,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对战争伤残人员给予康复条件,安排适合其健康状况的就业,帮助保障稳定的生活条件。对为国家有功的个人和家庭,给予表彰、奖励和照顾。老年人、残疾人、无赡养的孤儿,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帮助”(第六十七条)。

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社会成员之间平等享有。这是一个原则。然而,要享受任何支持制度,受益人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社会保险制度的受益人必须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享受社会救济的对象是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风险、不利条件或困难的人,或者享受社会优惠津贴的人必须是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人。

2.国家对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管理

这一原则源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即社会职能。国家作为最高所有者、最大雇主和全体人民的代表,理所应当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制定社会政策以及经济、文化、安全和国防政策。同时,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政策制度化。如果没有这一制度,国家就无法解决、规范和有效控制社会保障事务。

为了有效执行法律文件,国家设立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并检查其组织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会保障职能由地方各级劳动荣军社会部、卫生部、农业农村部、民族山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直接承担。

其次,国家作为国家所有者,直接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提供资源或提供支持。例如,除了雇主和雇员缴费外,它还向社会保险基金缴款或提供支持,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优惠基金和社会救济基金主要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

三、经济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与正义的和谐结合贯穿于越南社会发展的每一步和全过程

这一原则源于国家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和动力。社会政策旨在增强人的因素的力量并为人类服务。同时,人力资源是社会发展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要素。反过来,经济发展又是社会政策实现的基础和物质前提。因此,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和谐结合构成了越南国家的战略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