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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

根据越南法律,社会保险被理解为根据雇员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对因疾病、产假、工伤事故、职业病、失业、退休或死亡而减少或损失的雇员收入进行替代或部分补偿。

核心摘要:根据越南法律,社会保险被理解为根据雇员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对因疾病、产假、工伤事故、职业病、失业、退休或死亡而减少或损失的雇员收入进行替代或部分补偿。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涵盖:

- 劳动事故和职业病保险。

- 失业保险。

- 遗属津贴。

社会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法国殖民统治下的越南很早就出现了。但仅限于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退休保险,这些保险适用于法国行政机构和军队的工作人员。

1945年8月革命胜利后,新成立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在其1946年宪法中规定:“对无法工作的年老或残疾工人将给予援助”。随后,政府颁布了1947年3月12日第29-SL号法令、1950年5月20日第76-SL号法令、1950年5月22日第77-SL号法令,规定了雇员在特定情况下享受不同级别社会保险的权利。

但由于抗法战争、社会政治形势复杂、财政困难等原因,这种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1961年12月27日第218-CP号政府令颁布了适用于工人和国家雇员的临时社会保险宪章,社会保险制度正式广泛实施。作为社会保险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该法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管辖了越南所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直至20世纪80年代。

越南实行开放政策、转向市场经济、大力融入国际社会以来,社会保险法逐步得到实质性完善。

1992年宪法规定:“国家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工资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 1993年6月22日,政府颁布第43-CP号法令,暂时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后来在1994年《劳动法》的一章中将其制度化。这为越南社会保险制度的更新和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了具体化《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政府于1995年1月26日颁布了第12-CP号法令以及《社会保险宪章》; 1995年7月15日第45-CP号法令以及适用于军队和警察部队军官和专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宪章; 1995年2月16日第19-CP号法令,关于在越南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系统。随后,政府于2003年1月9日颁布了第01-CP号法令,对《社会保险宪章》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以适应近20年“更新”后的新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