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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三原则

社会救济是人类最早采取的社区救助措施,在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核心摘要:社会救济是人类最早采取的社区救助措施,在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从法律上看,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规范对无法满足自身及其家庭基本需要的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救助。社会救济源于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权生存、享有平等、被爱和免受不利环境的保护。这项权利已载入《联合国人权宣言》。

社会救助机构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组合,规定了国家、组织和个人为面临痛苦、风险或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和精神援助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救助受益人构成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针对的是雇员,社会优惠针对的是对国家有功的人,而社会救济则针对弱势群体,无论其社会地位和阶层如何。国家作为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法律,管理社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提供重要资金来源。为社会救助提供资金、财富的组织和个人,也是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主体。

过去,越南人居住在乡村社区,有许多密切而持久的联系,如亲戚、邻里和职业关系。因此,他们特别重视社会救济。 “未撕的叶子应该覆盖撕掉的叶子”、“同舟共济”、“爱同胞如己”是他们流行的谚语。

八月革命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采取了三项抗击饥荒、扫盲和外国侵略者的国家政策;发起“救一坛米救荒”运动,成立劳动和社会救济部;出台多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经过数十年的战争,越南现在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越南作为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自然灾害频发。因此,越南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济已载入宪法和各项法律。社会救助不再仅仅是社会自发的人道主义活动,而是作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合法化。为了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国家颁布了许多直接或间接规范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劳动法》、《儿童保护法》、《老年人法》、《残疾人法》、《防洪台风法》等。特别是,2000年3月9日,政府颁布了第7/2000/ND-CP号法令,全面、系统地管理社会救济的各个方面。此外,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总理、各部委和分支机构都会发布指令,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社会救济。

越南的社会救济制度遵循以下特定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社会救济的水平不取决于目标受益人在产生社会救济需要之前的缴款、收入或生活水平。相反,它取决于受益人的支出需求和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和社区满足此类需求的能力。

这一原则源于社会救济的目的,其目的不是为了抵消或替代目标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并满足预先确定的要求。其目的只是帮助受益人摆脱困境,融入社会。

第二个原则是平衡目标受益人的实际需求、满足需求的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

目前,越南社会救助需求很大,贫困户、孤独残疾人、孤儿比例仍然较高。满足这些需求必须适合国家的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否则,社会救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其他经济政策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社会救助水平高于国家的实际能力,就无法保证社会救助的实施,容易产生依赖救助来源的心理。如果水平太低,就无法满足目标受益人的基本需求。这一原则在确定救助范围、受益对象和社会救助水平的过程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三是社会救助活动多元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