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2010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活动、组织实施城市规划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发展进行管理将适用《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法》)。
根据这部六章七十六条的法律,城市规划分为三种类型:总体规划,针对整个城市中心制定;分区规划,具体化总体规划,并作为确定城市中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项目和制定详细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是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管理要求或者建设投资需要而编制的,作为许可建设和制定建设投资项目的依据。
城市规划意见征集
收集城市规划意见的目的是保证城市规划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通过发送档案、文件、召开会议、研讨会等方式收集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通过调查卡和问卷的方式收集社区对总体规划任务和计划的意见。社区代表将根据基层民主法,综合社区的意见。通过公众展示或者在大众媒体上介绍规划方案,通过民意调查的方式收集社区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务和方案的意见。意见必须报主管部门考虑后再批准。
提出意见的时间,机构不少于15日,组织、个人、社区不少于30日。
城市规划评审
该法对城市规划的审批顺序和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以简化和改革行政程序,明确各个国家机构管理各类规划的权力和责任。
地方政府的规划审批权被高度分散。总理仅批准中央城市中心、一级城市中心和预计人口相当于三级或以上城市中心人口的新城市中心的总体规划任务和计划;特级城市中心专业技术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其他对国家政治、文化、历史、经济和社会具有特殊意义的城市规划。
规划公示
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办公室、城市规划展览信息中心和规划区经常展示图纸、模型进行公示;大众媒体上的信息;或印刷出版物以供广泛传播。
公开的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规划基本内容和已颁布的管理规定,不包括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内容。
城市、镇、乡的人民委员会公布本级城市、镇、乡的总体规划;城市、直辖市的农村地区的人民委员会和省辖市、镇、乡的人民委员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区划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经批准的规划实施情况,由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公布,供其查阅和监督。这些机构还负责根据要求向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已批准计划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