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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宪法修改的主要问题

修订后的1992年宪法预计将于2013年提交国会审议并通过。政府审查1992年宪法实施指导委员会发言人、司法部副部长黄世连与《越南法律》报就1992年宪法的修改进行会谈。

核心摘要:修订后的1992年宪法预计将于2013年提交国会审议并通过。政府审查1992年宪法实施指导委员会发言人、司法部副部长黄世连与《越南法律》报就1992年宪法的修改进行会谈。

1992年修订的宪法预计将于2013年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通过。司法部副部长兼政府审查1992年宪法实施指导委员会发言人黄世连与《越南法律》报就1992年宪法的修改进行会谈。

党的十一大明确提出修改1992年宪法的必要性。哪些问题将在新宪法中制度化?

党的十一大文件为国家长远发展确定了许多新的战略方向。修改宪法的要求之一,就是全面深刻领会党的新方针并在宪法中制度化,为加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宪法基础。我认为,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在国家组织原则上,《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要》(2011年补充制定)明确提出,我们的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统一,各机关的分配、协调和审查。

相应地,宪法修改应进一步完善国家权力组织行使的原则,明确各项权力的行使内容和主体,实现党领导下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明确划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和裁决权。在此基础上,建立这些机构的关系,确保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避免权力的专断和滥用。提高透明度,保证相对独立性,增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力量,成为制约这些机关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自主权的基础。

政府的行政权是发起、制定和管理国家政策;组织实施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执行国家行政管理;确保公共秩序,统一管理国家行政系统,动员并确保有效利用资源来建设、保卫和可持续发展国家。

其次,党的十一大确定:“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座右铭应当向宪法充分承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向完善,并为人民以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形式行使这一权利提供途径。除了进一步提高代议民主的效果和有效性外,有必要在宪法中规定各种形式的直接民主,以帮助人民更好地控制国家机关的活动。现在我们有足够的条件建立宪法机制,保障人民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第三,修改现行宪法第五十条,明确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区别;增加关于国家机构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的责任的规定以及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只有在国民议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能限制或中止公民权利的原则。

许多专家表示,1992年宪法不适合基本法或原始法的特点,您也说:“宪法不应取代普通法的作用”。那么,如何保证宪法的性质和稳定性呢?

1992年宪法是在越南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缺乏许多规范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专门法律的背景下颁布的。截至1991年,我国已有法律、法令、条例92件,其中主要涉及国家机器、安全和国防的法律35件。在这种情况下,1992年宪法对本应由普通法规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 1992年宪法对国家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政策的具体规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进程中发挥了作用。但过于具体的规定也使得宪法的一些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快就过时了,影响了宪法的至高无上性。

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同步,广泛深入地规范社会关系。国家现有法律、法规368部,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很多涉及经济体制、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保障等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必要改变宪法技术,以确保宪法真正成为长期稳定的原始法。因此,对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的规定应当简明扼要,以保证政府能够全面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学技术、安全和国防等问题,宪法还应当简要概括地规定对国家最重要的领域的根本性和长远的发展政策和方向。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规定应当简洁,重点是明确其组织和运作的原则,而不是具体规定地方行政机构中各级或机构的任务和权力。

司法部作为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将成立研究小组,研究起草宪法中有关政府、总理、地方行政部门以及与政府运作有关的其他问题的条款。它正在协助政府组织各部委、部门和地方就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