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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刑事司法简易程序

在刑事司法中,根据预防、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

核心摘要:在刑事司法中,根据预防、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

朱笃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的定义

在刑事司法中,为了适应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要求,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

目前,对于简易程序存在不同的观点。但这些观点有以下共同点:简易程序是特殊的刑事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没有一定的程序步骤;这些程序维护了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旨在促进迅速调查、起诉和裁决;它们仅在《刑事诉讼法》(《法典》)规定的某些条件下适用;其适用必须保障在押人员、被告人、被告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Vissai Ninh Binh 足球运动员因比赛造假而受审__照片:Van Dat/VNA

从上述简易程序的定义、内涵和意义来看,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守则》中增加简易程序的定义,以提供一致的解释,并为详细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提供依据。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只有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类意见认为,在上诉听证中适用简易程序,与上诉审判需要对已审案件进行审查的性质相矛盾,也与第08-NQ/TW号决议[1]关于推动法庭听证中对抗式程序的刑事司法民主化趋势相矛盾。第二种意见认为有必要将适用简易程序扩大到上诉审判,理由如下:(1)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抗诉并不会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作出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审有理由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实施机关应当停止适用简易程序; (3)如果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出现错误,二审法院纠正错误并不需要太多时间。情节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判决,按照一般程序结案。

我们认为,上诉审判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已经损害了简易程序的意义和目的。

另外,从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以及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当场抓获的情节较轻的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发现,很多案件中,被告人仅请求从轻处罚,或者被害人请求从重处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犯罪行为的不满。他们往往无法提供额外的文件或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上诉。上诉法院在审理此类上诉时,无需审查案件情况,只需重新考虑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情况。这些案件上诉审判中不适用简易程序是不合理的。上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还应当符合本法第319条规定的条件。

另一方面,凡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诉案件。除上诉外,检察机关还可能因不同意法院适用实体法或认为法院在审理、衡量案件情节和证据时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而提出抗诉。一审后出现新情况,影响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或者法院以与检察院申请起诉不同的条款审理案件或者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以较轻的罪名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被害人不同意法院考虑的,不应当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再审。

因此,为了提高刑事司法简易程序的有效性,有必要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诉审判。然而,为了防止这些程序被滥用,它们在上诉审判中的应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该法第319条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犯罪行为被当场抓获的; (二)犯罪情节简单,证据明显的; (三)犯罪情节较轻的; (四)犯罪人有明确的个人身份和背景。但这些条件在实际应用中都表现出了一些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