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14年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中止清偿所欠债务、中止对破产企业进行程序和执行等方面比2004年版更加详细。预计它将停止所有催收工作和所有骚扰,并让债务人公司从债权人那里获得喘息的机会。
要点: - 2014 年破产法禁止在破产程序中支付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 - 企业救援计划的安全执行仍然是法律的影子领域; - 支付新债务时需要管理人或资产管理和清算企业的许可,这会阻止新债权人垫付资金。
2014 年 6 月 19 日第 51/2014/QH13 号破产法(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比 2004 年破产法更加详细:(i) 暂停支付无力偿债企业所欠债务;(ii) 中止对无力偿债企业的诉讼和执行。暂停和中止将停止所有催收工作和所有骚扰,并让债务人公司从债权人那里得到喘息的机会。他们将允许债务人公司尝试商业救援计划。它们还体现了平等原则:必须根据所有适用的破产规定,在同一优先类别的所有债权人之间按比例进行债权人的分配。因此,无论债权人的身份或个人债务签订的日期如何,所有债权人都应根据其债务规模受到平等对待[1]。
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的支付
《破产法》在两个单独的条款中解决了破产企业暂停履行其付款义务的问题。事实上,第 41.3 条涉及有担保债务,而第 48.1(b) 条则涉及无担保债务。
根据第48.1(b)条,破产程序启动决定作出后,破产企业不得清偿无担保债务,但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债务和雇佣债务除外。这是法律规定的禁令,一旦违反,根据《民法典》第 128 条,付款将无效。
根据第41.3条,自法院接受破产案件管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任何主管机关或组织均应暂时中止有担保债权人变现企业[……]的担保资产”,除非担保资产有被毁坏或价值大幅下降的风险[2]。
然而,《破产法》并未具体规定主管机关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该条款的解释出现困难。
这里的问题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暂停付款?
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的暂停起点不同。事实上,就担保债务而言,当法院接受对启动破产程序[3]的申请的管辖权时,暂停付款就开始了,而破产企业自破产程序启动决定作出之日起禁止向其无担保债权人付款。因此,无担保债权人比有担保债权人受到更优惠的待遇,很难理解这种公然歧视的理由。
另一个问题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何时生效? 《破产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所称“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可以解释为法院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
然而,根据《破产法》第43条,法院将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送达企业及其债权人,并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其门户网站以及破产企业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报纸上连续两期刊登的期限为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存在这样的风险:尽管法院已作出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但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可能继续进行付款,而该付款将无效。
担保资产的变现
《破产法》第53.1条对暂时中止支付担保债务的处理方式给出了两种选择: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应当就暂时中止的担保贷款的变现向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a) 担保资产用于实施企业救助计划的,其变现应当符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