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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讯问、辩论的原则

Nguyen Ngoc Kien,顺化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法明确规定公平审判权是文明社会保护人权的基本条件。 199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1948年《人权宣言》第10条均规定,人人均有权由依法设立的有管辖权、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理。

核心摘要:Nguyen Ngoc Kien,顺化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法明确规定公平审判权是文明社会保护人权的基本条件。 199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1948年《人权宣言》第10条均规定,人人均有权由依法设立的有管辖权、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理。

Nguyen Ngoc Kien, LL.M Hue University

保障法庭面前平等权利的原则

国际法明确规定公平审判权是文明社会保障人权的必备条件。 199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1948年《人权宣言》第10条均规定,人人均有权由依法设立的有管辖权、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越南《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第十九条规定:

“检察官、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利益的辩护律师等,都享有平等出示证据、文件、物、提出主张、在法庭上进行民主辩论的权利。法院应当为他们行使这些权利创造条件,以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

这一原则源于越南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该守则目前的规定未能建立行使“平等举证权利”和“在法庭上民主辩论”的机制。证据的收集仍然由国家负责,检察官和审判小组在法庭上提供证据,但辩护律师和被告则不负责。实践中,在对抗过程中,辩护律师无论是法律地位还是法庭席位,通常都不如检察官。

要改变这种做法,除了确立对抗式程序和无罪推定原则外,还需要建立一个机制来保障这些原则的落实,具体规定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在庭审前和庭审期间收集证据、传唤证人。例如,被告人有权调取证据、目击犯罪现场、听取证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的证言、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物证、在尸检、逮捕、搜查证人过程中到场等。只有保障辩护律师、被告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的证据收集权,才能在对抗过程中提供有价值的证据。辩护律师参与调查活动越多,他们收集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平等出示证据和举证的条件可能就越多。只有这样,保障庭前平等权利的原则才能切实可行。

保障被告人和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原则

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这一重要权利,这项重要权利因指控而成为必要,并且因指控而存在。换句话说,哪里有指控,哪里就有辩护。正确行使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的最有效工具。在这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第14条第3款)与越南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非常具体和进步,因为它们(i)要求每个人在确定针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时,立即告知针对他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二)重视被告人或被告人出庭传唤和询问证人(包括对他不利的证人); (iii) 明确说明被告人或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被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在越南,2013 年宪法规定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具体如下:

“被逮捕、拘留、暂时拘留、被指控刑事犯罪、接受调查、起诉或者审判的人,有权亲自为自己辩护或者选择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为其辩护。” (第 31 条第 4 款)。

该法第11条还规定:

“被拘留者、被告人、被告人有权亲自为自己辩护或者请他人为其辩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有义务保障被拘留者、被告人、被告人依据本法规定行使请律师的权利。”

然而,《守则》的其他规定未能建立保证这一原则切实实现的机制。该法的修订应将宪法规定的原则以及国际文书中关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进步特征转化为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