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6月通过的新《动物卫生法》对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屠宰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初加工和加工进行了规范。
6月通过的新《动物卫生法》(以下简称《法》)对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屠宰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初加工和加工等作出了规定。它还提供兽医卫生检查、兽药管理和兽医执业。该法适用于在越南从事动物卫生活动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该法由七章 116 条组成,规定了动物卫生活动的多项原则。因此,动物疫病的防治首先要由家畜主和畜牧水产养殖单位负责。动物卫生活动由中央到地方统一管理,保障动物健康,提高畜牧水产养殖社会经济效益和可持续性,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疾病预防必须是关键,疾病治疗必须及时,抗疫必须迅速。
动物疫病防治
该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动物防疫斗争,适用于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对动物疫病流行监测、动物无疫区和场所、遏制和消灭一些动物危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关于动物疫病、疫情的公告,该法规定区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公告陆生动物疫病、疫情。具体来说,他们可以决定宣布其地区发生的疾病或流行病。省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决定公布本省两个以上地区发生的动物疫病、疫情。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可以决定宣布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发生的疾病或流行病。陆生动物疾病、流行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予以公布。上述主管人员应当在收到动物疫病或者疫情公告请求后24小时内作出动物疫病或者疫情公告的决定。
对于水生动物疫病、疫情,具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充分条件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决定公布疾病、疫情。
兽药管理
根据该法,兽药的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法规,才有资格获得在越南自由销售的证书。
该法对不符合流通注册资格的兽药进行了规定,包括: (i) 越南禁止使用兽药目录中的兽药; (ii) 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高风险兽药; (三)国家主管机关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兽药; (四)篡改登记内容或者使用伪造登记资料文件的单位和个人登记流通的兽药; (五)使用假冒注册档案印章、假冒有关组织和个人签名或者印章的组织和个人注册流通的兽药。
为了给在越南生产兽药的国内外企业创造透明的条件,该法规定了需进行流通注册的兽药、注册档案以及颁发兽药流通证书的命令和程序。
兽药流通证明、兽药试用许可证或者兽药生产、经营、进口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五年。
动物卫生国际合作
动物卫生司将充当动物卫生国际合作的联络中心。
根据第11条,动物卫生国际合作包括缔结、加入和执行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动物卫生国际协定和条约;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开发;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交流动物健康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和资源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