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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农民的传统村庄

郎(村)是越南少数民族的一个词,指越南农民在农村地区的传统聚居单位,有自己的领土、基础设施、组织结构、风俗习惯、心理、观念、性格甚至方言或口音,在历史的过程中相对稳定。

核心摘要:郎(村)是越南少数民族的一个词,指越南农民在农村地区的传统聚居单位,有自己的领土、基础设施、组织结构、风俗习惯、心理、观念、性格甚至方言或口音,在历史的过程中相对稳定。

Assoc. Professor, Dr. Nguyen Thi Viet Huong

最早的村落早在洪王时代(约3000年前)就出现了,这是社会分裂和氏族公社转型的结果。

Xa(公社)是汉越语术语,指的是越南农村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必须向中央国家纳税和服兵役。

621年,越南处于中国唐朝的统治之下,公社的出现是国家对越南农村人民传统聚居单位进行干预的结果。经历了历史的兴衰,公社在规模和管理组织上经历了多次变迁,但始终保留着国家基层行政单位的作用,是国家在保留村庄的基础上建立和加强的。

在传统的越南社会中,至少在北部三角洲和中部地区,有两种类型的公社。第一个是由单村公社组成。这样的公社有一个由村长组成的传统管理机构——会东基木(Hoi dong ky muc),以及在村里代表国家的官方服务机构。在行政文件中,村名也是公社的名称。第二种类型由每个公社组成,每个公社都有两个或更多村庄。在这些公社里,村庄被称为“thon”——一个汉越语单词。直到20世纪初,单村公社在北部三角洲很常见。因此,虽然村庄和公社是两个不同的词,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村庄和公社表示同一实体。在许多代越南人的心目中,村庄就是公社,反之亦然。

作为一个聚落单位,传统村庄保留了东方农村公社的一些显着特征,这些特征在越南很早就出现,甚至在范朗-悠乐国家形成之前。

首先,每个村庄都是一个稳定生活在其代码和地籍登记册中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社区。每个村子里住着许多氏族,每个氏族由许多家庭组成,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彼此毗邻而居。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是越南传统村庄的两种共居方式。

其次,每个村庄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实体。在北部三角洲地区,传统村落大多从事农业、手工业、贸易等多功能经济活动,以农业为主要生计。还有手工艺村,居民居住在一个或多个手工艺和贸易村,居民通过在农村市场进行贸易或组建流动贸易行会谋生。然而,这些村庄并不多,而且从未成为完全脱离农业工作的手工业或贸易中心。一般来说,任何传统村落都有稳定的经济基础、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及基于手工工具和方法以及家庭经验的生产过程。

第三,每个村庄都有公共稻田,公有制和私有制混合。在原始时代,农村公社是在这些公社共同所有的土地上建立的。农民在公共稻田耕种并享受收益,只需将部分收益贡献给公社的公共基金。国家成立时,每个村庄的稻田都归国家最高所有,以国王为代表,但村庄仍然有权占有这些土地,并定期分配给村民耕种,享受产量并向国家纳税。

由于国家的干预,村庄对其管理的土地面积的权力逐渐减弱。从李朝开始,由于长期的私有化进程,村庄的公共土地面积也不断减少。到18世纪中叶,私人稻田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相当大。但由于种种原因,传统村落的私有稻田非常分散、狭小。正是这种小农私有制,导致了传统村庄的另一个特点,即每个村庄既没有形成一个占有大部分稻田来剥削其他村民的大地主阶层,也没有形成一个拥有足够经济实力来控制或获得社会政治优势的群体。相反,村民根据财产和耕作方式被分为许多贫富群体。

村庄的公共稻田缩小了,但并没有消失,因为它们总是由各种来源添加的:官员、地主和家庭捐赠的稻田。因此,直到1945年八月革命之前,大多数村庄仍然有两种类型的公共稻田:国家所有并由村庄管理的稻田和各种来源(个人捐赠或属于同龄协会……)的村庄共同所有的稻田。

第四,传统村落相对孤立,政治上相对独立。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村庄对国家只有三项主要义务,即纳税、劳役和服兵役。内部事务由村庄自己解决,国家不干预。每个村都有通过村规和社会机构处理村务的机制。村庄可以看作是根据血缘关系(家族和世系)、邻里关系(巷弄)、年龄组、社会政治地位、职业或自愿而聚集成员的机构的组合。每个机构通过组织原则、章程和职责观念、道德和舆论来接纳和管理其成员,而村庄则通过习俗、决定和守则来管理这些机构。各机构根据其性质,在村里开展活动、保障村里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些社会制度和规范构成了村庄的自我管理和自治机制,使村庄能够独立于其他村庄、独立于国家而存在。

第五,各村有共同的风俗、信仰、心理、性格、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