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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条约保留法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越南对条约的保留数量随着越南加入的条约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这一现实要求越南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条约法,以最大限度保护越南利益而不违反已签订条约的方向完善。

核心摘要:近年来,越南对条约的保留数量随着越南加入的条约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这一现实要求越南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条约法,以最大限度保护越南利益而不违反已签订条约的方向完善。

Nguyen Toan Thang, LL.D and Mac Thi Hoai Thuong, LL.M

2005年条约法出台前越南对条约保留的规定

越南条约保留规定的制定和发展与越南规范条约的法律文件的制定有关,可概括为以下时期:

+ 从 1945 年到 1986 年“doi moi”(更新)政策启动之前

1945年8月革命取得成功后,胡志明主席立即代表越南国家签署了两项条约,即1946年3月6日《临时公约》和1946年9月14日《临时公约》。

到1986年,越南加入的条约数量并不多,主要是越南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双边援助条约。这一时期越南关于条约的规定仍然很少,只有宪法中的规定 [1] 。

因此,这一时期的越南虽然提出了一些保留声明,如对《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第10条、第12条和第15条的保留,以及对《日内瓦战争中保护平民公约》第11条和第45条的保留,但对条约的保留却没有任何规定。

+ 1986年至1992年之前

随着1986年12月越南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我自己”和开放政策,越南在缔结、加入和履行条约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根据1980年宪法和党的更新政策,1989年10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条约缔结和实施条例》(1989年条例)。 1992 年 5 月 28 日,部长会议发布了第 182/HDBT 号法令,详细介绍了 1989 年法令。它们是越南第一个关于缔结、加入和执行条约的专门法律文书,从而为对条约作出保留奠定了基础。 1989年条例第10条规定:“对于有条款需要保留的多边条约,有关机构在提交签署、批准、核准或加入时应明确说明保留的要求和内容。”然而,1989年法令是在国家复兴初期、越南对外关系尚未真正发展的情况下制定的,只是笼统地解决了条约保留问题。

+ 1992年至2005年条约法颁布之前

1992年4月15日,国民议会通过了新宪法(1992年宪法),其中规定了总统[2]、政府[3]和参与对外活动的机构缔结条约的权限。在1992年宪法的基础上,颁布了1998年《缔结和执行条约条例》和第161/1999/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1998年条例的若干条款,继承了1989年条例和第182号法令的规定。

与1989年条例相比,1998年条例在对条约的保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它将对条约的保留定义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缔结、批准、核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发表的单方面声明,以取消或改变该条约的一项或多项条款适用于越南时的法律效力”。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