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事实证明,在线广告是企业的流行选择。 2017年越南在线广告市场收入达到7600万美元,预计未来五年将增长三倍。然而,监管互联网广告的法律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对网络消费者利益保护、外国贸易商投放网络广告的权利、某些特殊商品、产品和服务的广告、新型广告的管理以及国家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权限的规定等。
大叻大学法学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线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的权利之一是获得完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在交易中,一方获取信息的权利与提供另一方信息的义务相对应。这在2005年的《商法》[2]、2006年的《信息技术法》[3]、201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和2015年的《民法典》[5]等多个文件中都有规定。根据详细指导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项条款的2011年第99号政府令第17.3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营者未能按照规定正确、充分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单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没有义务支付与合同终止相关的任何费用,只需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付费。该规定赋予消费者巨大的权力,让他们能够核实和评估信息,并在发现卖家不诚实行为时主动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