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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农作物生产法

从明年1月1日起,《农作物生产法》将生效,取代2004年《植物品种条例》。

核心摘要:从明年1月1日起,《农作物生产法》将生效,取代2004年《植物品种条例》。

从明年1月1日起,《农作物生产法》(以下简称《法》)将生效,取代2004年《植物品种条例》。

该法由七章 85 条组成,对植物品种做出了规定;肥料;种植;农作物产品的收获、初加工、保存、加工、贸易和质量管理。它还规定了从事农作物生产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农作物生产的管理。

该法规定的原则之一是按照价值链、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农作物生产发展战略、土地等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规划发展农作物生产。国家为发展生产合作联合、形成商品集中生产区、合同生产、质量认证生产创造有利条件。该法还旨在确保粮食安全以及国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谐。

该法有许多值得注意的新规定。

植物品种管理

该法以适应实际需要和管理能力的现代方式规定植物品种管理,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减少企业行政手续和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者和使用者的风险,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植物品种流通认定,且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植物品种保护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愿意,在获得该植物品种专利的同时,可以获得流通认定决定。如果植物品种属于主要植物品种,则在发布流通认可决定之前必须由经过认可的独立实验室进行测试。此类测试要求也将适用于延长流通注册决定的情况。但与现行规定相比,测试流程将会缩短。与2004年《植物品种条例》不同,该法不要求对不属于主要植物种的植物品种进行测试。植物品种权人可以进行植物品种流转自我声明。特别是对于特产、本土植物品种或者长期使用的植物品种,将作出例外流通认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目前仅公布植物品种名录相比,该法将在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上公布主要植物品种的流通认可决定和其他植物品种的流通认定决定和所有人的流通声明。

为了向使用者提供良好服务,该法强调植物品种领域研究、技术转让、检测和合格评定的社会化。

肥料管理

化肥是有条件经营的商品。根据第36条,除非商业用途的有机肥料、与外国签订合同生产的出口肥料以及某些进口肥料外,所有肥料都必须获得承认其在越南流通的决定。

境内组织和个人或者在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办理化肥流通认定。但每个组织或者个人对每种成分配方和营养成分只能登记一个肥料名称。

对符合国家肥料质量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给予流通登记决定。特别是生根肥料为有机肥料、仅由氮或磷或钾组成的单一无机肥料、以及由氮、磷、钾营养元素通过化学键连接在一起组成的复合无机肥料,不需要进行测试。

化肥流通登记决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