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外国贸易商和组织使用越南域名或越南语建立网站,或建立每年来自越南的交易量达到10万笔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厅,必须向主管机构注册电子商务活动。
这是 MOIT 在修订 2013 年第 52 号电子商务法令的法令草案中提出的两个选项之一。
根据第二种方案,电子商务交易大厅不会对来自越南的交易、访问或订单数量设置固定门槛。相反,工信部将根据各个时期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
然而,无论选择哪种方案,国家管理机构计算来自越南的交易、访问或订单数量也有三个依据,即在越南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数据;从海关、税务局、互联网监管机构和银行等相关国家机构收集的信息;来自公共和权威来源的信息。
此外,草案规定外国贸易商和销售商品的组织必须遵守越南关于电子商务交易大厅运营的规定。
电子商务交易大厅的所有者在允许外国卖家加入其交易大厅时必须验证其身份。如果外国卖家不在越南,业主将要求外国卖家依法行使进出口权;接受买家委托对国外卖家销售的货物进行进口;或要求外国卖方在该国指定商业代理人。
草案还强调,电子商务服务是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有条件市场准入的领域。
因此,希望在越南投资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是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知名科技公司的名单。该名单将由工业和贸易部参考专业组织、国际新闻机构和知名媒体的出版物定期发布。
此外,外国投资者对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五家企业中的一家或多家企业进行控股的,还需取得国防部、公安部的评估意见。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在10%以下的企业,不纳入电子商务前五名企业之列。主导因素和市场主导地位的评估将基于现行的竞争法、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