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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的在线争议解决

为解决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传统的法庭纠纷解决方式已不再有效,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谈判、调解、仲裁)以及部分或全部以互联网作为特殊工具的法院诉讼。本文概述了该国的这一过程,并提出了增加在线争议解决方法应用的解决方案。

核心摘要:为解决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传统的法庭纠纷解决方式已不再有效,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谈判、调解、仲裁)以及部分或全部以互联网作为特殊工具的法院诉讼。本文概述了该国的这一过程,并提出了增加在线争议解决方法应用的解决方案。

Duong Quynh Hoa [1] , LL.D.

越南社会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在线争议解决的需求

互联网开创了虚拟人类互动的新时代,包括网络环境中的在线商业交易。线下商业交易可能会导致问题和纠纷,线上交易也是如此。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之前,网上纠纷曾被视为一种不需要技术平台解决的社会事务。此后,事件变得更加复杂,也引起了网民特别是卷入此类纠纷的人们的更多关注。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在线争议解决(ODR)已成为企业、政府以及ODR服务提供商最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

在全球网络环境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无论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如何,通常都会陷入高价值域名使用权的利益冲突。由于其全球规模,这些利益冲突的解决通常涉及漫长且成本高昂的法律程序,因此需要 ODR 系统。

在越南,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ODR系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包括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随着通过互联网作为通用技术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互联网用户群体[2]的快速增长,电子商务在过去十年中迅速增长。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买卖双方不进行面对面交易,仅通过网上联系,诈骗和欺诈(即交易假货、仿冒商品)变得更加普遍,导致纠纷和索赔不断增加。法院很难通过传统方式解决这些网络纠纷和索赔,因为这些纠纷和索赔的价值较小,但需要较高的法律成本,并且很难选择适用的法律(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消费者利益保护案件)。因此,越南多年来一直提倡使用庭外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式,以节省成本和时间,以各方都能接受的更加灵活、高效的方式解决争议。但现实中,仲裁、调解、谈判等传统ADR方式已被证明不够有利和有效。

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不同,ODR 系统基于 ADR 方法和超越物理边界在线进行的法庭诉讼,因此似乎快速、高效、可行且成本较低。它特别适合处理B2C电子交易引起的纠纷,因为其工作机制与互联网相同,有利于直接基于网络平台和交易流程[3]制定解决方案,而不受纠纷发生的网络环境之外的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由于它具有跨权限且独立于任何法规或法规,该系统有望为卖方和买方带来明显的利益,并有助于在互联网上补救损害和伸张正义。

ODR系统在越南应用面临的挑战

越南电子商务法律框架较为完善,但缺乏直接规范ODR的规定,给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造成困难。

2005年9月15日总理批准2006-10年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后,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不断修订和完善。特别是,2005 年《电子交易法》通过承认数据消息的合法性并提供数字签名,为电子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006年《信息技术法》总体规定了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开发,以及从事信息技术应用和开发的个人和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2010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包括网络商品购买者在内的各类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方式,并规定了消费者与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纠纷的解决程序[4]。

然而,除了2005年的《电子交易法》和2013年关于电子商务的第52号令中对ODR方法的一般原则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在实践中不能直接适用于ODR之外,国家尚未制定单独的法律文件为ODR提供法律依据。 2015年《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017年关于商事调解的第22号令是为数不多的几份规定在线纠纷调解的文件之一,从而初步促进了ODR体系的形成。然而,其关于适用ODR的争议、争议解决决定的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的规定仍然不明确。